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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字摘抄自《台湾有没有单方面“公投”宣布独立的法理依据?》一文
作者:寒竹
http://www.peacehall.com/news/gb/pubvp/2008/01/200801120921.shtml
美国在立国不到一百年时曾产生过一次分裂的危机。1832年11月,南卡罗来纳州宣布美国国会通过的《关税法》对其无效,若联邦政府诉诸武力,南卡罗来纳将脱离联邦。南卡罗来纳州的这一行为公开违宪,因为1787年的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十款把进出口关税权明确赋于联邦政府。“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口货或出口货征收任何税款.......任何一州对进口货或出口货所征全部税款的纯收益供合众国国库使用;所有这类法律得由国会加以修正和控制。”随着南卡罗来纳州对联邦政府和宪法的挑战,从1860年年底到1861年2月初,南卡罗来纳、佛罗里达、佐治亚、亚拉巴马、密西西比、路易斯安那和得克萨斯7个州先后宣布脱离联邦政府。
面对南方7州的独立行动,纽约州率先出来反对。1861年1月11日,纽约州议会通过《反联邦脱离决议》,这就是著名的《ANTI-SECESSION RESOLUTIONS OF THE NEW YORK LEGISLATURE》(Passed by the New York State Assembly, 11 January 1861)这个法案很快获得美国总统批准,从而具有联邦法律的意义。这部法律这样写道:
“纽约州法院深知统一的可贵,坚决维护国家统一不受损害……统一赋予了美国人民繁荣和幸福,为了捍卫这种统一……我们准备牺牲我们的财产、生命以及我们神圣的荣誉。”[3]
纽约州议会通过的《反联邦脱离决议》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因为它表明了联邦下的每一个州都对维持联邦的完整和统一拥有责任和义务,每一个州都有权要求联邦政府为了联邦的完整性采取有效行动。即使联邦政府还没有在法律上颁布反分裂的法令,但纽约州作为联邦的一个成员,仍然有权出面维护联邦的统一。这一点对二十一世纪加拿大的《清晰法》有重要影响。
1861年3月4日,林肯就任美国总统。在就职演说中,林肯再次重申了美国《反联邦脱离决议》的精神。他说:“任何一个州都不能只凭自己的动议就合法地脱离联邦;凡为此目的而作出的决议和法令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任何一个州或几个州反对合众国当局的暴力行动都应根据情况视为叛乱……根据宪法和法律,联邦是不容分裂的。”
“ 如果只要一州或一部分的州就可合法地把联邦毁掉,那么,这一联邦反而不如制宪以前完善了,因为它丧失了永久性这一要素。
从这些观点出发,任何州均不得仅由自己动议,即可合法脱离联邦;具有这种效果的决议和法令,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因为,从宪法与法律观点来看,我认为联邦是不可分裂的;我将尽我所能,务使联邦法律在所有各州得到忠实贯彻,这是宪法本身所明确责成于我的”。
严格说来,林肯的这一基本立场不仅反映了联邦政府反对南方各州独立的坚定立场,同时也反映了整个北方各州的共同愿望和要求。
下面我们再分析一下前几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对魁北克问题的裁决和2006年加拿大国会通过的《清晰法》。1995年,一直主张魁北克独立的团体在加拿大魁北克举行了第二次“公决”,并把“公决”内容改成了“实现魁北克主权,同时与加拿大其他部分形成伙伴关系”。这一次“公决”给予加拿大联邦政府很大的震动。1998年身为法裔魁北克人的加拿大总理克雷蒂安代表加拿大政府向加国最高法院提起非正式诉讼,要求最高法院就魁北克的几个问题作出司法解释,根据加拿大宪法,魁北克省政府是否有权单方面宣布脱离加拿大;根据国际法,魁北克是否拥有自决权;如果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此问题上发生冲突,该以谁为准等。1998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了历史性判决:一个省无权单方面决定从加拿大联邦分裂出去,无论是加拿大联邦宪法,还是国际法中所说的人民自决权,都不允许一个省单方面决定独立;第二,一个省份要求独立的合法性,必须要通过加拿大联邦宪法的修改,必须通过和加拿大联邦政府和联邦内各个省政府在联邦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谈判才能获得。
2006年,加拿大国会通过了《清晰法》,此法规定:第一,一个省要进行独立“公决”,首先在文字上必须清晰表明独立意图,不能用含糊的文字来降低人民对独立后果的认识;第二,在计票问题上简单多数不行,必须绝对多数才有效;第三,文字是否清晰,赞成票是否占绝对多数,只有联邦议会有权决定;第四,即使这两个条件都具备,要求独立省份还必须举行联邦政府和所有省份都参加的谈判,因为一个省的独立意味着联邦宪法的修改。从加拿大的《清晰法》颁布后的效果看,这一部法基本堵住了魁北克的独立道路。[4]
加拿大的《清晰法》对一个国家内部的某个地区要求独立做出了非常明晰的规定,在整个要求独立的法律程序中,联邦政府都居于主导地位,规定,监督和审核着整个法律过程。最重要的是,即使在独立投票通过后,要求独立的地区还面临着跟联邦政府及各省政府进行谈判。这就把维护联邦完整和统一的责任不仅放在联邦政府的肩上,同时也放在各省的地方政府肩上。这样一种法律设定在理论上是受了当年美国的《反联邦脱离决议》是由纽约州提出的启发,在现实上是为了防止某一届联邦政府在维护联邦统一的问题上表现软弱,或在理念上倾向于独立一方而放弃联邦政府的责任。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每一个省仍然还保有维护联邦统一的基本权力。因此,即使某届联邦政府首脑倾向于同意某一省的独立,但如果绝大多数省份拒绝独立省的要求,该省仍然无法在法律上从加拿大独立出去。这是维护联邦最有效的一个法律手段,也是《清晰法》的厉害之处。
【 在 charlet (fuyun) 的大作中提到: 】
: 现在怎么办,解放后怎么办?
: 我看以后会走彻底自治(除国防,外交)的模式,才能彻底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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