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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彪:人权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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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4-16-2009 12:15: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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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e-sci.org/blogs/tengbiao/?p=28964
滕彪律师
  黎明前的舞蹈


人权行动计划


04月 16, 2009 at 1:50 am · Filed under 未分类


1、  一个人权行动计划,由国家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明摆着要忽悠广大不
明真相的西方群众。


2、  没有新东西,权动计划上有的,宪法上基本都有。问题在于执行。我曾讲
过,中国法治人权状况如此糟糕,其实只要一个条文付诸真正实施,就可以立即成
为令人敬仰的自由国家,这个条文就是宪法35条。


3、  虽然人权一词走进了宪法,但宪法所确立的政治结构和实际运行的政治潜规
则,是保障不了人权的。


4、  即时说了不做,也比不说要好。拉罗什福科说:“伪善是邪恶向德性所表示的
一种敬意。”何况做不做主要取决于多少人在说和什么人在说。


【《财经网》广东专稿/记者罗洁琪】继2004年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之后,
中国首次制定了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4月13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
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下称《人权计划》)。该计划发布后引发
国内外广泛关注。


  《人权计划》全文约22000字,分为“导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 ”“公民
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人权
教育和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等六部分,并具体列明了
行动目标和计划。除了通过文本宣示中国政府发展人权的决心和坚持人权的普世价
值之外,各部分人权保障计划尚并没有制定操作细则。


  作为中国政府在未来两年加强人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其中对“公民权”和“政
治权”的表述最为引发国际社会关注。


  《人权计划》在第二章“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中表示,2009―2010年,国家将“强
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提高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保障水平”。该章分
为“人身权利”“被羁押者的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知情权”
“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八个部分。其中,对严禁刑讯逼供、严禁非法拘禁、慎
用死刑、维护新闻批评监督等内容均进行了简要阐述。


  该章首先在人身权利部分明确提出要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加大对
监所执法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建立并推广提讯前后对被羁押者
进行体检的制度。这一系列规定的出台显然与近期发生的多起被羁押者非正常死亡
事件不无关联。


  “保障诉讼当事人特别是受刑事指控者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人权计划明确提
出,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
时间和地点;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须宣布依法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在言论自由和公民表达权利方面,人权计划提出将采取有力措施,发展新闻、
出版事业,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将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合
法权利的制度保障,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
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对于中国公众长期呼唤的《新闻
法》,该计划没有提及,只表示将启动《出版管理条例》的修改,将完善治理互联网
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互联网有序发展和运用,依法保障公民使用互联网的权
益,并完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方面的法规。


  值得注意的新亮点是,《人权计划》明确提出,支持《人权》杂志、“中国人权网”
和其他民间人权网站的发展,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开展人权知识普及教育。


  参加过《人权计划》起草论证工作的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湛中乐认为,《人权计
划》没有提出对生育权的保护是很遗憾的。“是否要生育,生多少个”,这应该是公
民非常重要的生育权。湛中乐表示,在起草《人权计划》之时,有关部门认为该话题
过于敏感,没有展开充分的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研究所副所长班文战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
认为,相对于经济、社会权利部分,该《人权计划》有关政治权利部分的内容显得单
薄,而且有一些重要的权利例如生育权、免受酷刑权没有单独列出,“但是这毕竟
是第一次,可以说是从国情出发的一份关于人权保护的政策性文件。”


  中国政法大学一直致力于人权研究的教师滕彪告诉《财经》记者,从文字上看,
该计划较多地采用“推进、加强”等字眼,强调了国家在人权保护方面的主导地位。
但腾彪同时指出,真正的人权保护意味着限制政府公权力,相关人权保护条文应以
否定式表述为主,提防和限制国家权力对人权的侵害。


  《人权计划》的最后一章是“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
该章提出,截至目前,中国已参加二十五项国际人权条约。中国将认真履行条约义
务,及时向相关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与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并充分考虑
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与意见,结合中国国情对合理可行的建议加以采纳和落实。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称《B公约》),是与《世界人权宣言》《经
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起被统称为“国际人权宪章”的重要人权公约。
1997年,江(ze)民主席访美前夕,中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又称《A公约》),并于2001 年2月28日决定批准。但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在1998年10月5日由中国政府签署后,却迟迟未获中国人大的批准。


  就此,《人权计划》提出,中国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继续
进行立法和司法、行政改革,使国内法更好地与公约规定相衔接,为尽早批约创造
条件。


  关于下一步的执行工作,《人权计划》指出,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
头、立法和司法机关以及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将组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
制,负责统筹协调本行动计划的执行、监督与评估工作。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
将依照“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


  对此,有人权学者表示,由国家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固然可能在国内外
宣传方面占据优势,但是其协调力度仍存疑问。要对人权状况进行根本性改善,需
要从更高的角度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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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4-16-2009 16:31:12 | 只看该作者

Re: 滕彪:人权行动计划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都多少年了才这么一点点进步(还是不知道执行情况如何,是不是哄人)

【 在 bridged 的大作中提到: 】
: http://www.de-sci.org/blogs/tengbiao/?p=28964
: 滕彪律师
:   黎明前的舞蹈
: 人权行动计划
: 04月 16, 2009 at 1:50 am · Filed under 未分类
: 1、  一个人权行动计划,由国家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明摆着要忽悠广大不
: (以下引言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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