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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反思扬州拆违事件: 拆迁“产业链”不能再持续了 [打印本页]

作者: bridged    时间: 7-24-2019 22:54
标题: 反思扬州拆违事件: 拆迁“产业链”不能再持续了
马上评丨反思扬州拆违事件: 拆迁“产业链”不能再持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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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扬州驾车撞人事件”,10月18日,扬州警方发布通告称,公安机关依法对驾驶轿车撞人的韦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拆除人员陶冉、张志勇、颜金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至此,这一引发强烈舆论风波的恶性事件,开始进入法治轨道。

一边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边是“寻衅滋事”,这一貌似“各打五十大板”的事实认定,倒也是当下控制事态恶化、厘清相关责任的不二选择。

韦刚驾车两次冲撞拆违人员和群众,造成1死9伤,对社会危害很大,这一点毋庸置疑。但也应该看到,韦刚何以走到这一步?如果他之前的诉求得到回应,或者说,至少没有被以更野蛮、更暴力的行动对待,情况是不是会好一些?

再往前追溯,他的房屋到底是不是“违建”?此前当地官方通报称,涉事房屋属于“阻水违章建筑”。这一次,通报中又有了细微的变化,“对韦刚户侵占小运河河道的阻水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有房产证、土地证的房屋没有被拆除”,那么,问题来了,难道韦刚家的房屋有两个类别吗?这是不是意味着,此前媒体报道的“女主人王琴表示,早已拿到土地使用证”属实?

如果韦刚的房屋并非完全是违建,则拆违的正当性无疑会大大减损。更不要说,现场拆除人员的身份也有很大问题。

据官方通报披露,陶冉是以扬州市广陵区成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名义与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签订的《委托拆除协议》。也即,尽管背后有政府背书,但仍是企业而非政府进行拆违。这显然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拆违属于行政强制行为,须依法进行。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国家有关部门多次重申,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据新华社报道,早在2016年,鉴于多起强拆事件带来的恶劣影响,河南省政府曾专门发布通知要求,禁止委托企业拆迁、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参与拆迁;对征拆过程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毕竟,拆违涉及到对他人、对其他市场主体财产权的剥夺,一旦交由企业,很可能会出现公正性质疑。这也是法律、政策对其做出限制性规定的初衷。

扬州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无视法律规定,委托拆迁公司拆除,或许确有难处,但事实上已经产生了恶劣后果。即便撇开韦刚驾车撞人一事,陶冉等人的拆违行为也极为恶劣,雇用20多人“维持秩序”,指使拆违人员砸坏玻璃门,搬出违建房内物品,捣毁门前摄像头,摔坏当事人手机……这些野蛮粗暴的行为,假“政府许可”的名义而行,不仅损害了民众利益,也败坏了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

法律有明确规定,而地方政府部门依然我行我素,随意将严肃的拆违事宜委托给企业,除了效率方面的考虑之外,不能不说,这中间或许存在隐秘的利益链条,政府不出面,将拆迁委托给公司,公司又雇佣黑恶势力暴力拆迁……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拆违公司的联系电话,竟然是扬州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原工商局)干部戴进余的手机号码。巧的是,成功拆除公司的注册地址(扬州市工人新村5幢206室),正在戴之前所任职工商局的辖区范围。

种种迹象表明,这起拆违事件并不简单,目前披露的信息仍远远不够,有待于进一步披露。但无论如何,以公司之名搞暴力拆迁的做法,不能再持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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