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举过言论自由的例子,以说明人们通常所说的权利在霍氏体系内是几项子权利的复合体。在这个具体的例子里面,言论自由的要求权成分在于外界不干涉的义务,也就是说,这是一项消极的要求权。如果逐一考虑任何一项通常被称作“自由”的权利,那么不难发现, 人民通常所说的自由不但包含了liberty right,而且必定伴随着某种程度的消极要求权(如果某项liberty right不伴随消极要求权,也就失去了意义,可以被任意侵犯,无法行使)。这一现象,被英国法学家H. L. A. Hart称作自由的“保护壳”(protective perimeter)。
前面说过,通常意义上的自由包含了liberty right与消极要求权两种成分。那么,能否在霍氏理论的基础上另选切入点把权利的整体概念做一个二元划分:“自由”(liberty right + 消极要求权),与积极要求权?这样的划分,对应于霍氏四分法就是把其中三个半归入“自由”,与剩下的半个(积极要求权)相对立而互补。积极要求权的基础,就是“自由”(包括消极要求权)的削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