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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理解,网页的点击数作为判案及定罪程度的依据,其法律解释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 在 goodegg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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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晨报12月21日报道 为提高业绩,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无线互联网业务部主管罗某等4名职员,向WAP网页上传大量“艳照”。昨天,西城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决罗某等4人有期徒刑5年到3年不等的刑期。据悉,这是全国第一例以点击次数被判的手机传黄案。[</p>[<p style="TEXT-INDENT: 2em">
: (以下引言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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