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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天津赵春华涉枪案办案札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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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9-2017 23:27: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斯伟江│11头猪和上万枪犯:天津赵春华涉枪案办案札记(一)

2017-01-10 斯伟江 辩护人Defender



11头猪和数万枪犯
文 斯伟江


太平洋西边一只蝴蝶动了翅膀,太平洋东边就起了风暴。多少非法持有枪支的人,怎么也不会相信,他们的命运和11头长白猪的眼睛有关。

以前只知道我国枪支管理非常严,认定标准比较低,但对于为什么要定这么低,如何出了这么低的标准,一直无法理解。直到徐昕教授“提携”我办这个天津赵春华的枪案,总算查明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来历。

据报道,南京市公安局的三位警官的《钢珠气枪及其发射弹丸的检验和鉴定》,是1.8焦耳/平方厘米的提出者。查到三位警官的上述论文全文,该论文第4页载明:

试验2,为获得近距离钢珠气枪涉及对“眼睛”致伤下限值,笔者进行活体生物(猪)实弹射击试验,试验选用了11只重200斤的健康的长白猪,试验环境为室内无风的屠宰猪场,使用直径0.6cm重0.9g钢珠弹,膛口弹丸比动能经过检测分别为2.5j/cm2、1.5j/cm2、0.4j/cm2的手动式气枪,射距为10-20cm,采集的样本数据由眼科专家根据需要而定。经过对12只眼睛进行射击试验、医学摘除及医学解剖检验分析,试验结果为0.4j/cm2二只眼,1.5j/cm2 二只眼没有明显伤,1.5j/cm2二只眼构成伤残,另三只实验眼球具有伤残的很大可能。2.5j/cm2伤残明显,其中一眼击中后当时就鲜血直流。可以看出比动能大于1.5j/cm2的情况下,对人要害部位(眼睛)近距离射击可以造成伤残。

根据以上试验结果,并考虑到无后效期作用时弹丸飞行中的速度衰减及不同口径弹丸对肌体伤残差异等因素,在1m内阈值钢珠气枪致伤下限值可定为1.8j/cm2。

那论文为什么以眼睛作为肌体部位呢?论文最后提出:

犯罪分子大都具有凶残,歇斯底里的特点,他们往往手持枪械,直抵要害(如心脏、颞骨,眼睛等),近距离和贴近距离射击。考虑伤亡的最低阈值是必须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衔接,保持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5条在重伤的相关条款中就指出,丧失视觉就视为重伤害。《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及人体重伤害鉴定标准》具有四五条就眼睛伤害的明确规定。这些都可以说明在衡量杀伤力时,把眼睛作为了基本条件。通常社会上的致伤是根据检测通则,对近或者远距离射击时对眼睛致伤或者致残的最低值,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人民不受伤害。从前述的试验结果看,钢珠气枪大部分的比动能均大于2j/cm2,有的精制“钢珠气枪”比动能大于25j/cm2。可见这些是足以致人伤亡的枪支。

简言之,就是拿11头猪,在10-20厘米远,对准猪眼睛,用钢珠弹进行射击,涉及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猪眼睛就受伤。而且,以人体重伤标准中有眼睛受伤算重伤为由,以眼睛作为受体,最后定了1.8焦耳/平方厘米作为枪支的标准。

这个距离,同样的猪,(因为不会躲避,傻傻地等枪发射),哪怕用弹弓,用尖利的筷子,都可以把猪眼睛给伤了。另外,丧失视觉是重伤,这个距离,用刀,用棍,都一样可以造成重伤。用身体里最脆弱的部位作为枪支试验的标准,就是用那最细的网格作为渔网的标准。最终,大鱼可能破网而出,如攀枝花枪案的局长。但显然,很多大摇大摆自以为无辜的小鱼,往往是网罗的对象。

据报道,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者,已经有上万人。这其中,有多少是南京市公安局论文中的“凶残、歇斯底里的犯罪分子呢”?还是大量的都是赵春华、刘大蔚、绍兴的最美警察射击教练,金华某法院执行局的法官,给孩子买玩具枪的父亲,这样的无知者?

今天和徐昕教授,再次去会见了赵春华。五十出头的人,苍老异常,身体也不是很好,告诉律师,被抓之后,一直哭了半个月。“我清楚地记得,哭到29日,我才不哭了”。但一和律师谈到唯一的女儿,她的头就伏下去,在袖口上擦眼泪,觉得对不起女儿,袖口旁边的,是手铐。这么老实巴交的人,是从来没有想到自己会进来吃牢饭,戴手铐的。他们在面对法律这黑洞洞的枪口时,状况也比不上那试验物,因为虽然人是万物之灵,但国家机器太复杂了。

公门里面好修行。一个标准的高和低,都没有绝对对或者绝对错。禁枪,自然没错,但什么限度,分多少级别,如何分级管理,怎样的标准才合理?制定这样的标准,是否公开,是否合理?如果推定法律是所有公民必须知道的话,那么,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定义什么是枪支,而解释法律的权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解释什么是枪支。最高法、最高检拥有事实上的解释权,他们也没有解释什么是枪支。最后执行法律的公安部,就制定了标准。立法者和执法者合二为一,法律监督者检察院、中立裁判者法院,都采用了公安部的标准。

网上有法官说,你们让我们不用公安部的标准,那我们用什么标准呢?法律的标准,是《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解释法律,本来是法官的职责和权力。用常识来判断,有时简单,但大量之前的司法实践,最终让法官只能按照惯例办,中国法官无法承受自己解释法律之重,于是,公安部的标准,就变成了法律。

从政治上看,本案显然不可能无罪,一旦判无罪,就会有大量的案子要求申诉、翻案。从法律上看,本案无罪是可能的。最终的结果是什么?江西抚州资溪县法制办主任已经说过了。毫无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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