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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郑剑辉案辩护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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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2019 22: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周泽:郑剑辉案辩护记


周泽律师
201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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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案辩护,我经常很认真地准备,做出很相信法院能公正审判的样子,也经常失望。
​今天,2018年5月10日,上午,作为粤传媒系列案之一的原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员工郑剑辉被控行贿案宣判。作无罪辩解、律师也为其作无罪辩护的郑剑辉,被广州番禺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郑剑辉不服判决,当庭表示要上诉。

今天的宣判,是法庭2018年5月7日上午郑剑辉案第二次开庭结束后,当天下午即通知的。实际上,之前法庭早已通知该案要在4月28日要宣判了,不知是不是因为有新的律师介入,法庭又进行了二次开庭。

今天的判决结果,似乎是早已注定的。

4月22日,早先预约见面的郑剑辉亲属如约来到我办公室,说是想要委托我担任郑剑辉的二审辩护人,并表示马上要与我签协议,给我付律师费。看了郑剑辉亲属提供的诸多证据材料,并听他们介绍了第一次开庭律师辩护和当事人辩解的情况,我建议他们别急,等一审判决再说:万一法院不小心判郑剑辉无罪了呢?

郑剑辉亲属对一审判决结果根本不抱信心。我虽然承诺二审为郑剑辉辩护,但还是不希望郑剑辉案有二审,故建议郑剑辉亲属在4月28日宣判之前,再找律师做点工作,为4月28日的宣判增加些变量。他们希望我在一审宣判之前介入本案。可我已经安排了4月28日之前的行程,不能立即介入。于是,我向郑剑辉亲属推荐了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的刘志强律师。

老刘行动力超强,很快就赶到广州,介入了郑剑辉案。结果,法庭原定的宣判被取消,而后,确定于5月7日第二次开庭。或许是出于对我的极端信任,抑或是感于之前联系我的不容易,郑剑辉亲属还是希望由我出庭。

然而,山东临沂市兰山区法院早已通知,我辩护的刘洪福案将于5月8日开庭。公、检、法整了5年的刘洪福案,虽然在四个月前第一次开庭公诉人即要求补充侦查,建议休庭,而我此前已作了充分的庭审准备,这次开庭并不需要再作准备,但我还是害怕参与5月7日的庭审会耽误了5月8日的刘洪福案的出庭。同时,我也考虑已经给郑剑辉亲属推荐了非常棒的刘志强律师,而郑剑辉在任的另一位辩护人宋福信律师,也是经验丰富的刑辩律师,我出庭把他们谁换下都不妥当。因而,我极力推辞。

刘志强律师获悉郑剑辉亲属希望我出庭的信息后,豁达地提出,他先“退居二线”,由我上。经查5月7日晚有深圳飞临沂的航班,除非发生不可搞抗力,我参加完5月7日的郑剑辉案开庭后,还能参加5月8日的刘洪福案开庭。于是,我答应了郑剑辉亲属。随后我赶往广州会见郑剑辉,并于5月7日上午参加了郑剑辉案庭审。

郑剑辉作为曾经的浙江大学高材生,在本案中是作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花旗”)员工,为粤传媒并购香榭丽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其是在并购完成后,因香榭丽业绩造假,粤传媒举报香榭丽原股东叶玫等人合同诈骗,而被牵连涉案的。作为财务顾问单位员工的郑剑辉,与粤传媒并购香榭丽案件中的其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一样,都是根据香榭丽提供并承诺对真实性负责的资料,制作有关文件,对粤传媒显然不存在什么合同诈骗。但广州公安司法机关抓郑剑辉,似乎醉翁之意不在酒。

据郑剑辉反映,在其被抓到广州番禺看守所关押后,除了公安问其在粤传媒并购香榭丽案中是否参与合同诈骗的问题外,还有检察人员长时间逼问其行贿粤传媒董秘陈广超的问题,公安人员也有参与逼问。在看守所,被长时间疲劳审讯、被打被踢、被以抓其结婚才三个月的妻子相威胁,在抵抗了十多天后,郑剑辉终于崩溃了,被迫按照办案人员的提示作了“行贿”陈广超145万元的“认罪供述”。

郑剑辉的“认罪供述”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16年3月27日至4月19日,此期间,郑剑辉的“供述”称其七次“行贿”共计145万元,其中一次25万元,一次50万元,是替香榭丽的梁志欣转交的。也就是说,145万元中有70万元是郑剑辉个人“行贿”陈广超的。而郑剑辉,是在此前的3月13日被抓的,到3月27日期间的十几天时间里,郑剑辉没有任何认罪供述。第二阶段是2016年6月7日至9月5日,此期间,郑剑辉虽然仍然“供述”七次“行贿”陈广超共计145万元,但与第一阶段的“供述”相比,此阶段的“贿款”变成了15万元是香榭丽的大股东叶玫让转交陈广超的,75万元(一笔25万元,一笔50万元)是香榭丽的梁志欣让转交的,也就是说,145万元中除了替香榭丽的人转交的90万元,还有55万元是自己“行贿”陈广超的。在此前的4月19日(不含4月19日)至6月7日(不含6月7日)期间,郑剑辉虽然接受过多次讯问,其间被问及是否有犯罪行为,郑剑辉均表示“没有”。而在2016年9月5日之后,直至开庭前,郑剑辉再无“认罪供述”,相反其写了很多日记及辩解材料、申诉书,反映自己的冤情,否认自己有罪。

郑剑辉庭前书写的辩解材料及当庭辩解称,其“认罪供述”都是被迫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和提示编造的,并在没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情况下,在此后的审讯中延续下来的。实际上,其根本没有行贿陈广超,其总共与陈广超的见面也没有七次,根本不存在七次行贿的问题。其既没有行贿陈广超的能力,也没有行贿陈广超的动机。陈广超在粤传媒并购香榭丽时仅仅是粤传媒的董秘,对相应并购并无决策权,其没有理由要行贿陈广超。而且,其作独立财务顾问,向粤传媒重点推荐的并购目标公司也不是香榭丽这样的广告公司。而粤传媒并购香榭丽这个项目,是东方花旗所做的一个非常小的项目,收费很低,才500多万元,其从中获得的收益仅仅是收购完成后,从单位获得了十几万元的奖金,还是在并购完成后很长时间才得到的(并购过程中出现任何变数,导致并购最终无法完成,东方花旗就不会赚到财务顾问费,因此也不会给郑剑辉奖金),其怎么可能在不知道项目能否进行下去以及最终能否成功的情况下,自己预先花几十万去行贿陈广超呢?这几十万元,既没有自己的银行取款记录印证,也没有其他钱款来源,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呢?而且,七次“行贿”的地点,除了两次是陈广超在广州日报的办公室外,另五次都是北京、上海多家酒店的大堂吧这样人员密集、有监控录像的公共场所,这怎么可能呢?

郑剑辉当庭陈述称,其在番禺看守所审讯期间,除了办案人员逼其承认“行贿”陈广超,还曾有不明身份的人进入审讯室,让其指证其所在单位东方花旗领导的“犯罪”问题,还让其指证证监会的人“受贿”的问题。但这些都是完全不存在的事。郑剑辉坚持原则,不肯通过诬陷他人以换取自由,最后被打击报复,成了被针对的对象。之后,办案人员便不断逼其承认“行贿”陈广超。

5月7日的第二次开庭,公诉人出示了第一次开庭未移送法庭的叶玫供述、陈广超的任职材料等“新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此分别发表了质证意见。

郑剑辉质证称,叶玫(粤传媒并购香榭丽一案中香榭丽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供述中完全没有确认其向陈广超所谓行贿的问题,实际上其也从未向陈广超行贿。叶玫的证言所称郑剑辉参与香榭丽关于行贿事项的讨论,以及让郑剑辉替香榭丽行贿陈广超,是完全虚假的。按照常理,在行贿这样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必然是知情人会尽可能少,叶玫等人不可能让其参与讨论行贿陈广超的问题,也不可能会通过其行贿陈广超,从而加大风险。

第一次开庭时即为郑剑辉作无罪辩护的宋福信律师质证称,“新证据”证明不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相反倒证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就叶玫的口供而言,首先,起诉书中指控叶玫将15万元交与郑剑辉让其帮忙向陈广超行贿,但叶玫笔录中却并未提及此事,这恰好证明了郑剑辉并未帮助其行贿。其次,针对梁志欣通过郑剑辉向陈广超行贿一事,目前只有叶玫供述可作为证据,但梁志欣对此是并未承认甚至予以否认的。再次,叶玫的口供称讨论会是于2013年的8月至9月召开,但根据这些股东的行程记录,其根本并无共同的交集时间可供一同就所谓行贿一事进行讨论。此外,叶玫在其口供中称梁志欣通过郑剑辉行贿一事是听梁志欣所说,属于传闻证据,且梁志欣对此传闻证据也予以否认,该说法因此仅为孤证。关于陈广超的任职证明,该证据显示陈广超为粤传媒副总经理和董秘,但针对陈广超的副总经理职务并无任命书。另,陈广超身份为副总经理及董秘,说明其并非董事会成员,对于收购一事并无决策权,郑剑辉因此也完全没有向其行贿的必要。针对叶玫的银行取现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意图以此证明该记录显示了叶玫贿赂款的来源情况,然而实际该记录却显示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叶玫的提现只有4.9万元,与起诉书中的所谓贿赂情节无法对应。至于所谓叶玫套现用于行贿一事则更加离谱,公诉机关认为叶玫将普洱茶出售后用于行贿,根据所谓证明材料,其间有财务总监等人的署名签字,最后才是叶玫的签名,但签名的这些经办人却都未就此事提供任何证言,叶玫的相应证言内容并无任何证据可以印证。从一般证据规则角度而言,公诉机关如须证明该款项就是贿赂款,需要具有严密的证据链条,以此证明叶玫确实是用该笔款项行贿。至少要包括:合同、发票、经办人证言、财务证言等证据,然而本案中却都不具备。结合本案中所谓行贿金额及取现、套现金额无法对应的情况,证实这些证据都是为了办理此案生造硬做出来的。

我的质证意见是:就叶玫的供述而言,其一,叶玫在本案中的证言,从第一次庭审及本次庭审的情况来看,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都提出了异议,因此叶玫应当出庭作证,对其庭前证言存在的疑问作出说明,否则其证言不应被作为定案依据。其二,叶玫的证言虽然在本案中作为证人证言存在,但其实性质应为被告人供述。据辩护人了解,叶玫作出该供述前被纪委连续关押了数月之久,根据郑剑辉当庭所述自身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无法排除叶玫也遭受逼供的合理怀疑。此外,由于叶玫被指控了多项犯罪,且不排除叶玫的部分犯罪确实存在,辩护人可以合理怀疑叶玫在被追诉过程中受到追诉机关以重判其有关犯罪进行威胁,以轻判等作为筹码对其进行引诱,迫使其指证郑剑辉。因此,叶玫证言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同样,叶玫供述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为,郑剑辉当庭辩解称其并未行贿陈广超,梁志欣也未向其提供资金替香榭丽公司行贿陈广超,且梁志欣也对相关所谓行贿事实予以否认,因此叶玫的证言内容并无任何证据予以印证。行贿受贿通常是非常隐蔽的,知情者自然是越少越好,叶玫等人不可能找一个与公司利益无关的郑剑辉来参与商议行贿他人的问题,并通过郑剑辉行贿他人。这是完全不合理的。此外,叶玫证言中称其曾通过郑剑辉行贿过一笔10万元钱,但即便是郑剑辉的认罪笔录中也无此种说法。叶玫还提到,自己曾筹款60万元用于行贿。该情况不但并无梁志欣的证言予以印证,与郑剑辉笔录的内容也不符。

针对陈广超的任职情况证明,结合在卷的其他证据,完全无法证明陈广超在粤传媒收购香榭丽这个项目中有决策权力,因此郑剑辉是否有必要向陈广超行贿也十分可疑。对于公诉人提供的叶玫银行账户资料,其所显示的情况完全不能与被告人及证人的口中供所述的行贿情况相印证。且不考虑其中显示的金额远远小于口供反映的行贿金额,即便账户反映的提款金额大于行贿的数额,也无法证明该款项就是用于行贿。

在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后,郑剑辉又补充质证称,叶玫作为一名辛苦创业的企业家,公诉机关根据提款记录便称其该段时间内的全部提款都用于行贿,十分荒唐。另外,其与陈广超见面总共加起来都没有7次,又如何称其7次向陈广超行贿?其完全没有向陈广超行贿的动机,所谓行贿事实都是捏造出来的。根据叶玫口供,梁志欣也向陈广超行贿。但梁志欣在香榭丽并非股东,相反仅仅是一名顾问,甚至已经移民海外,其也显然无任何动机向陈广超行贿。最后,所谓行贿款来源及去向至今也完全并无任何证据可以印证,公诉机关的指控明显是证据不足的。

在双方举证、质证后,审判长提出,检察机关的指控涉及郑剑辉帮助叶玫及梁志欣行贿的情况,郑剑辉罪名可能变更为香榭丽公司单位行贿犯罪的共犯。希望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对单位行贿罪的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休庭十分钟,与被告人就此进行讨论。

恢复庭审后,我发表意见认为,根据本案在卷证据,无论是定行贿还是单位行贿,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剑辉既不构成行贿罪,也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在此后的法庭辩论中,我进一步指出,公诉机关指控郑剑辉犯有行贿罪,基本的证据就是被告人郑剑辉供述及有关证人证言,至于所谓的书证,根本与指控事实不具有关联系性,完全无法证明郑剑辉行贿的问题。我分析了郑剑辉在不同阶段供述和辩解情况,认为郑剑辉在2016年3月13日至3月27日之前,没有作任何认罪供述,而从2016年3月27日起开始出现“认罪供述”,以及从2016年6月7日至9月5日又改变“认罪供述”版本,可以印证其辩解是真实、可信的。郑剑辉辩称,其是在遭受了持续十几天的逼供,在被办案人员长时间疲劳审讯、以抓其新婚妻子相威胁等方式逼供的情况下,被迫根据办案人员的提示,编造的口供,其后在压力之下被迫延袭“认罪供述”。在4月19日直至6月7号之前,郑剑辉未作出任何行贿他人的供述,而是否认自己有犯罪事实。在2016年9月5日之后,郑剑辉也无任何“认罪供述”,而是作了充分的无罪辩解。而郑剑辉反映,在整个审讯期间,其多次进行无罪辩解,但办案人员却并未对此进行记录。

郑剑辉的辩解材料显示,其并无任何动机向陈广超行贿。而根据其“认罪供述”,向陈广超行贿的地点要么是陈广超的办公室(两次),要么是不同酒店(包括北京的威斯汀酒店、国宾酒店、上海的新锦江酒店)的大堂吧。这些地方都是公共场所。陈广超的办公室随时都有可能有人来,酒店大堂等地方也都人来人往,在此种地点行贿完全不可信。从郑剑辉辩解情况来看,其该系列不真实的供述,都是在遭受逼供的情况下,被迫按照办案人员的提示编造的。

郑剑辉的“认罪供述”是不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都是存在疑问的,根本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然而,让人遗憾的是,在郑剑辉反映其遭受了长时间的疲劳审讯等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卷的提讯证也可证实郑剑辉被疲劳审讯,其在被持续审讯十几天才开始出现“认罪供述”,完全无法排除办案人员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证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法庭未能启动排非调查。

证人证言方面,郑剑辉的“供述”,至少需要叶玫和梁志欣、陈广超的证言予以佐证。但证人叶玫的证言,与郑剑辉的供述根本无法印证,梁志欣的证言则不仅与郑剑辉的供述不能印证,也与叶玫的证言不能印证。叶玫的证言并未说过其给郑剑辉钱,让郑剑辉送陈广超,是由梁志欣通过郑剑辉给陈广超钱,而郑剑辉的前期的“认罪供述”说梁志欣两次给其共75万元让转交给陈广超,后期“认罪供述”则称叶玫给过其15万元让转交陈广超,梁志欣两次给其共75万元让转给陈广超,而梁志欣的证言则完全否定给郑剑辉钱让其转交陈广超。陈广超的证言,虽然有过接受郑剑辉145万元的说法,但辩护人注意到,陈广超也曾被纪委双规了很长时间,其认罪供述完全不能排除系遭受类似郑剑辉的逼供从而不实供述。而且,目前陈广超案已经在其他法院开庭,且陈广超在开庭前已经翻供,否认了收受郑剑辉贿赂的情况。合议庭应调取陈广超案相关证据,以综合审查判断。总而言之,综合郑剑辉的供述和有关证人的证言情况来看,相关指控完全不能成立。

郑剑辉补充称,自2016年3月15日到2016年3月27日之间,其作出的不实有罪供述都是疲劳审讯、刑讯逼供的结果,只要能够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便可证明其当庭所说都是真实的。但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在后来在被问到“办案人员对你好不好”的问题时,其竟然都称办案人员对其很好,完全并无可能,这显示随后的有罪供述也是在逼迫之下编造而成。实际上,所谓145万的金额都是检察院办案人员让其看手机里面的数据让其编造的。办案人员对其称他们也觉得所谓犯罪事实不合常理,但最终还是也让郑剑辉按照检察人员要其交代的事实继续编造,是他们还是把检察院的笔录拿了出来。

郑剑辉称,虽然其一直受到威胁利诱,但其从来没有放弃。在终于可以正常接受律师会见后,其受到了来自家人的鼓舞。家人对郑剑辉称,他们不怕打击报复,只要郑剑辉实事求是即可。正是基于这样的勇气,郑剑辉最终才敢于实事求是地否认了检察机关的不实指控。

在郑剑辉补充辩护意见的基础上,我特别提请法庭注意所谓郑剑辉“行贿”款项的来源及去向问题:“行贿”款究竟是哪里来的?郑剑辉“认罪供述”中对自己“行贿”陈广超的数十万元(前期的认罪供述显示为70万元,后期的“认罪供述”显示为55万元),完全没有来源。对所谓替香榭丽送铁钱说是梁志欣和叶玫给的,那梁志欣和叶玫的行贿款又是哪里来的,也不清楚,更无相关证据予以确证。从供述中所谓的行贿情况来看,郑剑辉分别到广州“行贿”陈广超、在北京“行贿”陈广超,在上海“行贿”陈广超,有10万、15万、25万、50万等不同金额,钱是哪来的?陈广超“收钱”后又是怎么处理的?送钱的是在当地取的钱,还是跨省背来的?收钱的,收下后是就地存了,还是背着跨省跑?本案 “行贿”款来源与去向,均不清不楚!

同时,我也指出了本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本案在卷材料显示广州市公安局在2016年2月27日已经作出了指定管辖的决定,但是粤传媒却是3月3日才报案的。为何粤传媒还未报案,就指定管辖了?从本案反贪局出具的郑剑是辉到案情况说明来看,是纪委发文让公安和检察院配合办案。这些信息都充分说明,本案存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被粤传媒这样的企业利用,以解决自身经济纠纷的问题。而公安、检察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是公安部、最高检等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根据本案证据,粤传媒收购香榭丽一案,即便是叶玫等人欺骗了粤传媒,根据其收购合同内容,粤传媒的公司利益也都仍是有保障的,因为存在对赌条款。在此种情况下,粤传媒应该通过民事而非刑事手段来解决问题,其行为是典型的不当利用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本案从最初一路发展到今天,辩护人看到的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机关长时间地参与本案,为粤传媒服务。辩护人担忧的是,法院也同样在为粤传媒服务。(庭后,有旁听者指出,本案与内蒙公安为鸿茅药酒厂家服务,抓那个批评鸿茅药酒的医生,不是一样吗?!)

郑剑辉最后陈述称:首先,粤传媒收购香榭丽完全是市场化的商业行为。粤传媒当时与其他传统媒体一同,都面临发展瓶颈问题,希望通过并购来加速自身发展,最终决定通过并购达成该目的也是其内部集体的正确决策。实际上根据其所在的顾问公司当时的建议,粤传媒最应收购的是游戏和影视公司,但是粤传媒考虑到这些公司只有人力没有资产,所以最终选择了香榭丽这样一家有资产的广告公司。收购香榭丽的行为都是由粤传媒董事会决定的,并非陈广超一人能够左右。另外,收购过程中有非常严格的对赌条款,本来一般收购都不会签订对赌条款,因为即便并购后被收购公司发生亏损,也不意味着收购行为本身是失败的。但当时顾问单位为慎重起见,也为更好地保护粤传媒利益,仍然帮助粤传媒订立了对赌条款。这意味着假如没有达到粤传媒方面预期,一旦启动对赌条款,便相当于免费收购香榭丽,就算香榭丽破产也不会影响粤传媒的任何利益。实际上,香榭丽公司在收购后也并非一家没有价值的公司。该公司在全国开展了多个项目。综上所述,该案本就是纯粹的商业纠纷。就算叶玫本人存在违法犯罪,也不应该因为其一人有犯罪行为,就把板子打到所有人身上。

郑剑辉称,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本案事实真相已经非常清楚:其是完全无辜的,其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其不相信在改革开放最前端的广州,这些办案人员还能继续只手遮天。从最初被关押之日起的两年内,其与家人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家里四个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姥姥癌症晚期,做过数次手术,临终的愿望就是能见到自己一面,妻子与自己新婚三月便被迫别离,希望法庭尽快做出公正的无罪判决。

据了解,郑剑辉案两次庭审,法庭都只给被告人亲属五张旁听证,而且不能由其他关心本案的人替代旁听,而大量的旁听席位却被其他不知什么身份的人员占据。

5月7日的郑剑辉案庭审,刘志强律师作为郑建辉原来的辩护人,也远道从西安赶来旁听,结果在其进入法庭并入坐旁听席后,正式开庭前,被法警强行赶出法庭。尽管刘律师大呼法庭此举违法,侵犯了公民旁听权利,却仍未能得以再次进入法庭旁听。而在此前的第一次开庭时,关心此案的两名记者以被告人亲属名义进入法庭后,也被法警赶出法庭。

5月7日的庭审结束后,我与助理一行赶到深圳宝安机场,准备乘坐当晚18时起飞的航班赴临沂参加第二天的刘洪福案庭审。没想到,在宝安机场等了5个多小时,最后被告知航班取消了。

在宝安机场候机期间,番禺法庭郑剑辉案合议庭书记员打来电话,说郑剑辉案5月10日上午宣判。期间,从不同渠道获悉,因粤传媒举报同批被抓的粤传媒员工陈广超、李名智的案件,经5月7日开庭后,也确定在5月10日宣判。显然,这是一盘早已布好的棋局。

获悉5月7日晚深圳飞临沂的航班取消后,我连夜通知刘洪福案当事人及合作辩护的当地律师,让他们转告法庭,并请求法庭改期开庭,而后返回广州等候5月10日郑剑辉案宣判。

昨天,5月9日,下午,我会见郑剑辉,小伙子很高兴,说没想第二次开庭前临时介入的我,能那么熟悉案情,在庭上说得那么全面。会见中,郑剑辉再一次陈述了他的冤情。通过两次会见,看了郑剑辉在看守所写的日记及辩解材料、申诉书,以及所谓郑剑辉的“行贿”对象、在广州越秀法院另案起诉的陈广超亲属在网上披露的陈广超冤情,了解了陈广超在两次庭审的辩解情况,我确信,所谓郑剑辉“行贿”陈广超案,是百分之百的冤案!

昨天会见结束时,我告诉郑剑辉:一定要坚定信心,你一定会被无罪释放的,如果不在一审宣判当天,就在不远的将来!

今天宣判后,法庭征询辩护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我表示,番禺法院对郑剑辉的有罪判决,是完全错误的。本案无论是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都不能成立。我会协助郑剑辉准备好上诉。实际上,在昨天的会见中,我已经交待了郑剑辉准备上诉的问题,并表示将在二审继续为其进行无罪辩护。

在宣判结束回宾馆途中,全程旁听郑剑辉案审判的东方花旗证券领导对我说:周律师,所有刑事案件都这样审判吗?我说:差不多吧。这位领导感慨道:你们太不容易了!我就听这么一个案件,心里都已经难受极了,你们经常面对这样的案件,坚持下来真不容易。



                                 2018.5.10  周泽



附:郑剑辉简历



郑剑辉,男,1983年12月出生,浙江杭州人

东方星晖投资委员会委员  

东方星晖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CEO

教育背景

2003年9月-2007年6月       浙江大学       管理学学士学位

业内评价及荣誉

●  2015年,获中国并购公会颁发的中国并购专项奖,全国四名获奖个人之一。

●  2013年被证券市场周刊评为“年度最佳投资银行家”。

●  所主导、负责的项目多次被评为中国并购公会“最佳方案设计奖”、上证所“十大并购案例”、交易所“经典项目案例”等。

主要业绩

●  组建财团主导盛大游戏百亿私有化(120亿交易额)——为公司创造盈利10亿

●  负责中文传媒借壳项目(27亿交易额)——获“最佳方案设计奖”,企业价值从28亿最高涨到500亿

●  负责浙报传媒收购边锋浩方项目(32亿交易额)—— 国内游戏行业规模最大的产业并购项目

●  负责粤传媒重大资产重组项目(38亿交易额)—— 国内规模最大的国有传媒集团借壳上市项目

●  负责华策影视收购克顿传媒项目(16.5亿交易额)—— 国内影视行业规模最大的产业并购项目

●  负责华策影视投资韩国NEW公司项目(2.23亿交易额) ——中国企业在韩传媒业规模最大的投资项目     

●  负责东方星晖并购基金联合顺荣三七共同收购日本知名游戏公司SNK(3.4亿交易额)—— 中国企业在日本游戏业进行的规模最大的产业收购项目

●  负责浙报传媒借壳项目(25亿交易额)—— 国内第一家党报借壳上市项目

浙报借壳及并购融资(年均回报120%),中文传媒借壳融资(年均回报44%),粤传媒借壳及并购融资(年回报97%),华策上市及并购融资(55%),盛大私有化(年回报45%),华数借壳前介绍投资人低估值参与老股转让(年回报12倍)

主要从业经历

2007.06-2008.05   华欧国际投行部                分析员

2008.06-2012.10   中银国际投行部        TMT组团队成员、副总经理

●  2010年,因突出贡献,被评为“中国银行十佳员工”,为投行部几百人中唯一一个

2012.11-2015.06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行业主管、董事、董事总经理

●  2014年,被公司破格提拔为董事总经理(MD,投行最高职级),成为当时东方花旗投行团队几百人中仅四位MD中最年轻的一位   

2015.07-至今       东方星晖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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