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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律师如此辩护也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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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2019 22:50: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律师如此辩护也有错?


北京王兴律师
201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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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海淀区检察院投诉的申辩意见

北京市律师协会:

本人王兴,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律师工作10年,专业方向为刑事辩护。系清华大学教授付林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的辩护律师之一。近日,本人收到协会发来的京律协立[2018]10-1号立案通知,通知中称本律师在海淀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付某时,涉嫌存在违反有关规定传递文件的行为。

本律师认为,本律师在会见过程中接收被告人提交的辩解材料,并转交给作为本案“被害人”的被告人单位——清华大学,以帮助“被害人”了解案件真相,并能出具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明材料,从而实现辩护效果的突破,是完全符合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而且,在接收材料之前的会见中,辩护人已经当着被告人的面向当时执勤的看守所警官作了说明并取得许可后才进行的。因而,应当驳回对方投诉。现详述申辩理由如下。

一、  接受委托

2017年年初,付林教授的爱人曲燕慕名联系我所周泽律师,邀请周律师为已到审判阶段的付林教授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辩护,因当时周律师正忙于准备连云港市政府副秘书长杜宇平受贿案的辩护,便没有接受委托。为进一步了解律师,2017年5月23日,曲燕及几位付林教授原来的同事专程到场旁听了本人和周泽律师联袂辩护的杜宇平案庭审。旁听之后,曲燕更坚决邀请周律师和本律师一起为付林教授辩护。6月份,曲燕与泽博所签订委托协议,辩护律师随即开展工作,并第一时间为即将要作为第一发明人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答辩的付林教授申请取保候审。

二、  办案律师对案件的认识

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和调查了解,辩护律师坚定地认为该案是一个指控不能成立的冤案,应当为付林教授做无罪辩护。

关于贪污罪,检察机关指控付林教授利用负责课题研究的职务便利,将清华大学使用科研拨款327万元研制的七台样机中的五台,以自己实际控制的环能瑞通公司的名义销售,获利380万元。案发前,环能瑞通公司退还清华大学105万元,造成科研经费损失220余万元。但是,1、科研经费并非清华大学所有或者应属清华大学支配使用,只是清华大学作为牵头单位进行拨付而已,根据课题计划,这些试制样机的费用本就应该属于负责试制样机工作的环能瑞通公司使用。2、这些科研样机是由环能瑞通公司研制,理应归环能瑞通公司而不是清华大学所有。3、环能瑞通公司虽然以签订样机买卖协议的方式获得380万元,但实际上是合作课题研究的内蒙富龙热力公司以购买样机的方式提供科研经费支持。审计报告显示,为了研制样机,环能瑞通公司自筹经费达500万元,不仅没获利,还投入了大量自有资金。4、科研经费根本没有所谓的220万元损失。课题审计报告显示,国家和北京市拨付的课题经费,都用于了课题研究,包括环能瑞通公司在内的课题单位还配套自筹了大量科研资金,而课题研究则非常成功,成果具有非常大的科研和实用价值。5、不管是327万,还是380万,都实打实地用于了课题研究,没有一分钱进入付林教授的腰包,哪里有什么贪污罪存在。

关于挪用公款罪,起诉书指控付林利用担任能源规划研究所的便利,在能源所与山西双良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指令双良公司将应付能源所的600万元支付给华清泰盟公司,其中439万元用于华清泰盟公司经营,案发前已全部归还。但是,1、能源所只是付林挂靠在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下面的个人工作室,经费自筹,自负盈亏,规划院只是收取固定的管理费而已。能源所的收入并非公款,而是归属付林支配使用的。2、起诉书中所说的与山西双良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根本没有600万元预付款的约定,报案的山西双良公司提供给办案单位的合同中600万元的字样是其单方自行添加的,能源所方面所持有的合同的相应位置处则是空白。山西双良涉嫌伪造证据诬告陷害。3、涉案的600万元是发生在能源所、华清泰盟公司共同与山西双良在2011年4月18日《付款补充协议》中所做的约定,针对的是不同的的工作内容。而该协议中明确约定华清泰盟公司接收该预付款,这些款项也是用于支付能源所、华清泰盟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帮山西双良提供设计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华清泰盟公司收取款项有协议依据,亦不存在挪用公款的事实。

也就是说,对付林的指控根本不能成立。从我们阅卷的情况看,前述追诉和指控得以进行,是让人费解的。付林的原辩护人曾委托多位法律学者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他们也认为付林根本不构成犯罪。

对付林的追诉,从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贪污1亿余元,到起诉时变成贪污和挪用资金两案涉案金额不足1千万,这样的巨大追诉“误差”,同样表明了本案追诉存在的问题。

三、  明确辩护思路

通过仔细研读案件材料,包括前期已经委托多位知名刑法学专家出具的无罪法律意见书,我们坚持为付老师做无罪辩护。在办案思路上,除了积极搜集可以证明无罪的新证据之外,我们辩护团队还注意到了清华大学在本案中的重要地位。在公诉机关的两起指控中,清华大学实际上都处于一个“受害人”的地位。检察机关实际上认为在贪污罪中,课题经费是属于清华大学的,科研成果相应也应该属于清华大学,环能瑞通公司作为课题参与单位研制的样机,也应该属于清华大学所有;在所谓的挪用公款罪中,把付林教授担任所长的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下属的能源规划设计研究所视为清华大学下属的国有事业单位,其资金自然应属于公款。对于这样的错误认识,作为付林教授的工作单位,作为在国内外享有极高声誉的高等学府,如果清华大学能够进行明确的澄清,甚至能向人民法院出具明确的否定自己遭受利益侵害的证明材料,那将对还付林教授以清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就像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谅解是非常重要的情节一样,如果清华大学不是不“谅解”,而是进一步表示自己完全没有受到“侵害”,没有受到损失,那这指控岂不是不攻自破了。

但我们了解到,在付林教授案发后,清华大学对事情来龙去脉并不清楚,下意识地认为既然检察机关敢抓人,那付林就应该是有问题的,因而对案件持保持距离的旁观态度。所以,需要让清华大学认真了解案件原委,让这个“受害人”了解所谓的“犯罪嫌疑人”究竟做了什么,究竟是侵吞他们资金和成果的“蛀虫”,还是研究成果为学校赢得巨大声誉的功臣。基于此,我们一方面向学校转达律师的辩护观点,另一方面考虑让付林教授亲自书写自辩材料,让清华大学的领导们直接了解付林老师的心声。

四、会见过程

在会见付林教授的时候,我们认真听取了他对案件经过的详细说明,也向他解释了我们的辩护思路。当我们提出应该向“被害单位”清华大学作出解释时,付林教授很有共鸣,他告诉我们,他始终非常珍视清华大学的声誉,但在自己被羁押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根本没有机会向学校作出解释,他非常担心学校真以为他是损公肥私的贪污犯,迫切想把事情的经过和自己所做的工作原原本本地向学校进行汇报。于是,我们当即向在场的看守所执勤警官提出能否让付老师自己书写辩解材料交给我们转交给清华大学,当时一名在场的女警官可能不知道怎么答复,转身叫来旁边的一位高个的中年男警官。这位警官了解后答复我们“可以,如果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这是你们的权利”,得到这样的答复后,我们这项工作才开始落实。这一情节应该是发生在2017年6月底或者7月初的会见过程中,因为海淀看守所严格限制辩护人会见时携带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本律师无法对此提供进一步的直接证据,但会见场所必然有监控录像的,对我们的几次会见也都有明确记录,调取出现场的同步录像一看便知。

2017年8月28日,本律师会见付林教授时,其将手写的辩解材料交给本律师。因为事先经过了看守所警官的准许,付林教授在严密监管状态之下能写好这样的材料并在会见时拿了过来,当然也肯定是看守所同意的,因而,本律师收下该材料。第二天,通过家属转交给德高望重的中科院院士、清华大学原副校长倪维斗,由其亲自交给清华大学校长邱勇。这也是案发以来清华大学领导第一次有渠道了解付林本人对事件的真实态度。

五、辩解材料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结果证明,我们的辩护思路取得明显效果。后据了解,清华大学校长及书记在收到付林教授的辩解材料后,很快成立专门工作组跟进案件办理,并安排建筑学院领导约见付林教授的亲属,转达学校的态度,安慰和劝导家属相信司法、相信党和政府。此后,有媒体报道称清华大学不仅多次向司法机关申请对付林取保候审,并且表明校方的态度:“清华大学在付林涉案项目中没有损失;学校非常珍惜付林教授这样有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并向教育部、科技部报送了相关材料;清华大学规划院已出具过详细的文字材料,证明付林没有挪用公款的事实”。对这样的报道,清华大学采取了默认的态度。到了去年11月,媒体传出清华大学决定续聘付林教授的消息。在付林案还不明朗的情况下,清华大学的这一态度无疑是对付林教授最大的支持,在涉及高校教职员工的案件中,少有这样工作单位明确支持当事人的。而后,海淀法院也对此非常重视,专门安排时间将付林教授从看守所提押到海淀法院与到场的清华大学代表一道办理了续聘协议的签字仪式。在这前后,陆续有多位清华大学的领导或者教授接受媒体采访,以不同形式对付林教授表示支持,这恐怕都是因为付林教授的辩解材料让清华大学了解了真相消除了疑虑。

虽然清华大学尚未向辩护律师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但清华大学的态度也已为公众所知,相信也已为审判机关所了解。我们的辩护思路达到了预期目的。

2018年2月14日,农历大年二十九,本律师接到海淀法院通知,陪同家属办理了付林教授的取保候审手续,付林教授在羁押近两年之后得以回家过年。虽然案件至今尚未开庭审理及判决,但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已经殊为不易。我们辩护团队也相信,付林教授必将很快取得无罪的结果,彻底回归科研岗位。

六、对行为性质的认识

对投诉所称的本律师违规传递材料的行为,本律师认为,这是完全符合律师执业规范的合法行为,是律师辩护权的当然部分。

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该规定一方面明确辩护律师不得向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的是“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接受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本律师接受的付林自书的材料,完全是其对案件的辩解和认识,没有与案件辩护无关的其他内容,也是辩护律师辩护思路所需要的材料。该材料对于扭转“被害单位”清华大学对案件的态度和认识起了重要作用,证明了辩护律师的思路是正确、可行的。

虽然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传递物品、文件”,但是,司法部的管理办法显然是要保障律师辩护而不是禁止律师辩护的,这一规定中的“文件”显然也不能包括辩护工作所需要的材料。付林教授自书的辩解材料也当然不可能产生威胁、胁迫或者引诱“被害人”清华大学的效果从而妨碍诉讼。更何况,让付林书写辩解材料并接受是事先征求了看守所民警意见的。如果这也违规,真不知道辩护工作究竟该怎么干了。

海淀区检察院因为对科研领域的规律和科研经费的使用不了解,对案件材料审查不严而导致出现错误追诉,致使科研工作者长时间遭受羁押,给科研和教学工作造成巨大损失。在辩护律师提交了明确的无罪辩护意见和撤诉建议的情况下,拒绝纠正错误撤回起诉,却迁怒于律师的辩护工作,以公权力的名义对辩护律师的正常工作进行投诉,在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就对具有对抗关系的辩护一方进行投诉,显然是十分不妥当的。



各位协会领导,因为付林教授的身份以及其科研方向与大气污染治理息息相关的缘故,付林案持续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周泽律师和本律师也对辩护工作高度重视,接受委托以来,我们到付林的单位、涉案的公司以及内蒙古赤峰市项目现场进行调查走访,对包括江亿院士在内的多位证人制作了调查笔录,前后会见付林教授十数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取保受审三次,向公诉机关提交了说理详细的撤诉建议书等大量工作。工作得到了家属以及包括清华大学师生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付林教授在今年春节后回归科研岗位的消息,更让公众看到了律师辩护的价值。可以说,我们的辩护工作,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律师职业形象和社会美誉度。在当前“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大背景下,广大律师迫切需要行业协会大力维护律师辩护权利,积极拓展刑事辩护空间。而作为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本人更需要协会理直气壮地举旗维权,驳回海淀检察院的无理投诉,以能够继续完成对付林教授的辩护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敬请认真对待。谢谢。

此致

                          申辩人:王兴



                                2018年4月24日

附:

1、2017年9月18日辩护律师对付林会见笔录

2、委托人曲燕出具的情况说明

3、当事人付林出具的情况说明

(以上均为复印件,原件在辩护律师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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