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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堂:地方人民政府受理过税务行政复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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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5-2019 18:38: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地方人民政府受理过税务行政复议吗?

原创: 王学堂  法律学堂  2018-06-19

2018年6月15日上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标志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迈出阶段性关键一步。
据悉,此次省级新税务局挂牌后,在7月底前,市、县级税务局将逐级分步完成集中办公、新机构挂牌等改革事项。
这真是“忽如一夜春风来”,千万税局齐换牌。
不过,这块牌子的名字可谓有特点,全部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地方名+税务局,真是让我们普通老百姓看不懂.当然,咱一个基层法律人,就不知道基层是怎么样命名,估计会是长长的一串字,真是中国文字累赘。
对命名,咱不专业,就说点专业的话吧。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修改。
44号令将复议管辖修改为: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从今天起,地方人民政府不再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这成了许多文章的题目。
那问题就来了:地方人民政府受理过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吗?
我在法制办工作12年了,我们没有受理过一件行政复议案件。那么,其他地方政府受理过吗?我在行政复议群里喊了一嗓子,或许我号召力弱,仅有的回应皆是没有。
当然,这个抽样不科学。
我看了一下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2016年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数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复议总数是456。这个数字真的是太少了,当然,考虑到统计口径,可能数据还不完全。
须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复议前置都案件量这么少,于是有一个问题必须要分析:为什么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这么少?
理由说来也简单: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两个前置”,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首先就要“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纳税人无法筹措税款及滞纳金或者税收担保未经税务机关确认,救济程序就无法启动。换句话说,只要应补税款及滞纳金远远超过了纳税人的承担范围,纳税人就可能会失去救济的前提条件——行政复议无法启动,同时也就自动失去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即:纳税主体被侵害得越严重越不易被救济,税务机关违法越严重越不易被纠正。
我关注到,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开了由国税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取消了“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不足2000起,与每年我国数十万件税务稽查案件相比,简直是微乎其微。
本条在征求意见稿中被取消,也成为本次修正案中最大的亮点。可惜,一晃又3年了,目前似乎没有进入审议的动向。
据说为了方便纳税人,44号令仍强调了县政府转送复议材料的规定: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转送。
问题又来了,有地方政府转送过吗?
我们这边的答案仍然是没有。
我当然不是说人家税务机关,我只是想说我们政府的行政复议,为什么现在老百姓宁愿选择复杂且收费的行政诉讼而不愿意选择简单且免费的行政复议,除了案件质量问题,是不是还有制度设计上的原因?
在行政复议法修改时,这值得我们好好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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