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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賁:專制國家的告密與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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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5-2019 19:34:3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徐賁:專制國家的告密與舉報——從中國憲法學教材的「思想性錯誤」說起
如果大多數中國人都能明白民主國家為何有舉報但無告密,那麼他們也就能知道,只有法治才能消除告密和舉報的膽寒效應,也才能迎接一個免於恐懼的正常生活。

2019-01-23
徐賁:法治是一個善納「舉報」但拒絕「告密」的制度。而專制則是一個將此二者都用作馭民權術的制度。 攝:Mark Schiefelbein/AFP/Getty Images
徐賁:法治是一個善納「舉報」但拒絕「告密」的制度。而專制則是一個將此二者都用作馭民權術的制度。攝:Mark Schiefelbein/AFP/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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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消息說,中國大陸官方統編「馬克思主義工程」教材編寫人之一的某教授舉報了國內幾本憲法學教材中的「思想性錯誤」——鼓吹西方制度,嘲諷社會主義。有評論者對此感到「不寒而慄」。

後來這位教授自己予以否認,並聲稱「我會舉報這種層次的教授嗎(指北京大學張千帆教授和清華大學林來梵教授)?」此事來龍去脈到底如何,現在還有待釐清。不過,它引起公眾注意,又讓這位教授本人出面鄭重其事地予以否認,說明「舉報」是一件牽動人們神經的事情。

舉報令人不寒而慄,造成的恐懼能產生一種具有普遍震懾力的「膽寒效應」。姑且不論舉報教材這件事情本身,更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是:人們為什麼對舉報感到膽寒?有沒有理由為舉報感到膽寒?

告密的膽寒效應
在回答這兩個問題之前,不妨先來看兩件事情。

第一件,是文革時一位名叫張紅兵的紅衞兵告發他母親在家裏發表「反對毛主席」的言論,結果他母親被處死。第二件,是崔永元舉報范冰冰逃税漏税,後者受到了重罰。對前一事,幾乎所有人都會覺得膽寒;而對後一事,除了與范冰冰類似的少數人,真會為此感到「膽寒」的恐怕少之又少。人們不單不膽寒,而且紛紛為之喝彩叫好(理由是否正當,這裏姑且不論)。即使不贊同崔永元做法或對他有所詬病的人,也絕對不會拿他與張紅兵相提並論。這是為什麼呢?

這是因為,張紅兵做的是「告密」,崔永元做的則是「舉報」,雖然在中國這兩種行為經常被混為一談,但在任何一個國家,尤其是法治國家,告密和舉報是兩種性質不同的事情。

法治是一個善納「舉報」、但拒絕「告密」的制度。而專制則是一個將此二者都用作馭民權術的制度。因此,專制統治下,告密和舉報的區別是模糊的,但即便如此,仍然可以有所區別。

法治是一個善納「舉報」、但拒絕「告密」的制度。而專制則是一個將此二者都用作馭民權術的制度。

所謂告密,是把關係親近者之間的私人事情(包括特殊的信任關係,如律師與顧客、醫生與病人)不當地變成公共信息。告密所告之「密」是私人之間的事情,如果不得到當事人的允許就加以泄漏,那是法治國家不允許、至少不鼓勵的侵犯隱私行為。但專制國家鼓勵告密,所告的秘密不僅是隱私的,而且是政治化的個人「思想秘密」,是拿來給人定「思想罪」的。這樣的秘密只要是當局需要的就行,是否真實則無需核實,當事人也絕無自我辯解或尋求法律保護的可能。因此,專制制度下的告密是一種讓人「細思恐極」的事情。

人對被告密有一種本能的害怕,幾乎所有人都會感到不寒而慄,這不難理解。告密是一個暗地裏的攻擊行為,被告密人往往不知道誰告的密,就像不知道誰在暗地裏給他捅了一刀。人害怕被告密,就像害怕黑暗一樣,黑暗裏有一種隱藏的、看不見的危險。而害怕不可知的危險,這是一種深深印刻在人類基因裏的本能。章詒和回憶文革,她筆下的黃苗子告密聶紺弩,馮亦代卧底章伯鈞的故事,任誰讀了都會有不寒而慄的感覺。

告密是把關係親近者之間的私人事情不當地變成公共信息。告密是一個暗地裏的攻擊行為,被告密人往往不知道誰告的密,就像不知道誰在暗地裏給他捅了一刀。
告密是把關係親近者之間的私人事情不當地變成公共信息。告密是一個暗地裏的攻擊行為,被告密人往往不知道誰告的密,就像不知道誰在暗地裏給他捅了一刀。攝:API/Gamma-Rapho via Getty Images
黃苗子或馮亦代的告密(或揭發)報告的,是聶紺弩和章伯鈞在特殊的親密和信任關係中說的話,對不熟悉或不信任的人,他們本來不會說那些話。把家人和親朋好友之間的隱私談話彙報給監管思想的部門,這就是專制制度下的「告密」。這種告密的傷害不僅在於「密」可以被用作罪證,給人帶來災禍,還在於告密本身造成的傷害。就算被告密者確實犯下什麼罪行,受懲罰是罪有應得,也不能證明他就應該受到被出賣和背叛所造成的傷害;就算所告之密屬實,出賣和背叛也是不道德的。

對這樣的告密和告密者,人們有理由感到恐懼,這種恐懼既是本能情緒,也是道德情感,因為它包含的厭惡和鄙夷是一種植根人性的是非和善惡判斷,在中國、美國或其他任何地方都是如此。告密之惡,惡在出賣和背叛,告密之毒,毒在於摧毀人際的信任關係。在但丁的《神曲》裏,背叛是人類最嚴重的罪孽,地獄最深處的第九層就是背叛者最後的去處。

告密之惡,惡在出賣和背叛,告密之毒,毒在於摧毀人際的信任關係。

但丁把「背叛」放在地獄的底端,視其為最邪惡的罪過,是有道理的,因為背叛不僅傷害那個被背叛的個人,而且破壞了社會存在和人類共處的最基本的條件——信任。沒有信任的社會,猶如沒有空氣的世界。在空氣裏放毒的罪犯是邪惡的,因為人要呼吸,就必死無疑。而信任之於社會,就如同空氣之於每時每刻必須呼吸的人類。

更為複雜的是,即使知道空氣有毒,我們能不呼吸嗎?即使知道社會的信任已被破壞,我們不是還得靠某種信任才能在社會裏生活下去?道德哲學家安尼特·拜爾(Annette Baier)在《信任與反信任》(Trust and Antitrust) 一文中指出,即使在信任被破壞了的可悲狀況下,我們仍然不得不生活在某種假設的信任關係之中。就算我們知道幼兒園裏虐童事件頻頻發生,就算我們知道市場上銷售各種各樣的有害和有毒食品,「我們還是得購買食品,還是得把孩子送到託兒所,並沒有別的選擇」。同樣,就算我們知道「防人之心不可無」,我們還是不能沒有親朋好友、一個人孤獨地活着這個世界上。但我們只能活在夢魘般的不安、焦慮和害怕之中,而這正是極權專制謀求的心理統治效果。

我們只能活在夢魘般的不安、焦慮和害怕之中,而這正是極權專制謀求的心理統治效果。

告密與舉報
中國自古有揭隱私、告密的傳統,皇朝時期以明、清兩朝最盛。到了當代,這樣的劇目每逢政治運動,必定無數次上演,文革中更是達到登峰造極的程度。一種風氣的形成,越是長久就越是根深蒂固;既無改變之機,卻又變本加厲。如今,中國大陸這種風氣再度愈演愈烈,學校建立學生對老師的監督告發制度,明為監督師德,實為監控思想。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出現教授告發同行的「思想罪行」,並不令人意外。

不過,就算教授告發教材的思想錯誤,那也不能算是告密,而是舉報。因為被告發的教科書是公開發行和使用的,不存在什麼秘密。而告發總是帶有譴責的意思,這個詞的英語denunciation來自拉丁語 denuntiare ,是公開將責任歸咎於一個人的行為,希望引起人們的注意。在中國,檢舉揭發和批判、鬥爭一樣,也是一種公開譴責的方式。文革當中的檢舉揭發,可不只是給領導打一個小報告、塞進當事人的檔案裏就了事的。檢舉揭發一定要開會,要聲色俱厲,這樣才有震懾效果,目的就是為了以一儆百,讓人膽寒。

運動式告發已經很少見了,但是,另一種文革式的告發卻不僅延續了下來,而且還得到發揚光大,那就是「釋義舉報」。

今天,運動式告發已經很少見了,但是,另一種文革式的告發卻不僅延續了下來,而且還得到發揚光大,那就是「釋義舉報」。釋義舉報是從他人無辜的文字中揭露出包藏的禍心、陰謀或反動思想。從1950年代初開始,從批判電影《武訓傳》到批判「反黨小說」《劉志丹》,再到文革中批評各種各樣的「毒草」作品,都是從文字裏挖掘罪惡的動機、目的和陰謀。舉報某教材「鼓吹西方制度」「嘲諷社會主義」,或者舉報某本書裏有什麼「思想問題」,這種行為延續的正是具有中國特色的釋義舉報。

中國的「讀心術」從來不針對監督責任,它只針對文字本身,這也形成了具有專制特色的 「筆禍」 ,其最酷烈殘暴的形式便是文字獄。
中國的「讀心術」從來不針對監督責任,它只針對文字本身,這也形成了具有專制特色的 「筆禍」 ,其最酷烈殘暴的形式便是文字獄。攝:Wang Zhao/AFP/Getty Images
在中國,所有的出版書籍都是經過思想審查的,按理說,如果書籍真的有什麼「思想問題」,也不應該舉報作者,而是應該舉報思想審查失職的出版社或上級主管機構。但是,中國的「讀心術」從來不針對監督責任,它只針對文字本身,這也形成了具有專制特色的 「筆禍」 ,其最酷烈殘暴的形式便是文字獄。中國歷史上的筆禍直到今天仍然讓人不寒而慄,除了危險,另一個原因是它的無中生有和嫁禍於人,體現了一種濃縮的人性惡。

中國歷史上的筆禍直到今天仍然讓人不寒而慄,除了危險,另一個原因是它的無中生有和嫁禍於人,體現了一種濃縮的人性惡。

作為中國專制特產的告發,釋義舉報也可以視為向官府告密,但這個「密」不是私人信任關係之「密」。這種舉報羅織罪名,誣陷他人,以筆禍害人,十分下作和可怕。正如金性堯在《清代筆禍錄》裏所說,「隨筆禍而紛起的是告訐之風。告訐的動機多是發泄私怨,挾私報復,有的極為卑鄙,如索詐不遂,躲賴錢財、姦淫被發覺,自己完全處於下風,只有誣陷手段始能從政治上置對頭於死地,並以此震動官府」。

舉報者是因為心有怨恨,或有把柄落在別人手裏,所以先下手為強。舉報者告發別人的罪過,經常是因為自己先有了惡的動機,別人的罪過是政治不正確,而他自己的惡則在於道德上的齷齪卑鄙。所以,告發和舉報幾乎總是被當作一種令人不齒的行為。

舉報與陰暗人性
然而應該看到,舉報雖經常是為了私利,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出於公心。但不管是私心還是公心,舉報的目的都看不見摸不着,也是難以證明的。因此,法治國家允許或利用舉報,只求實效,不講動機覺悟,更不講道德。警察為了偵破疑難案件,會懸賞舉報,只要有結果,就會頒發獎金,但不會去管舉報人是為了錢,還是為了公共安全,也不會去把舉報人樹立為什麼標兵模範。這與舉報在專制國家是不同的。在專制國家,向官府舉報是思想正確、有覺悟、愛國、忠心、有正義感、道德心的表現。所以,即使舉報內容不實,舉報行為也仍然是正確的。

法治國家允許或利用舉報,只求實效,不講動機覺悟,更不講道德。而在專制國家,向官府舉報是思想正確、有覺悟、愛國、忠心、有正義感、道德心的表現。

從古代開始,舉報就是一件利用人心貪婪的執法措施,而且一開始就是一件被視為道德鄙下的事情。古代羅馬時代,有一種叫「舉報者」(delator)的人們,任務開始是起訴或密告那些逃避向皇帝納貢的人,後來則告發其他對皇帝不利的事情。舉報人經常是皇帝出錢僱傭的,接受皇帝的酬勞或在被沒收的財產中抽成。這種工作雖然油水很足,但遭人鄙視。由於有私利的因素,他們的檢舉很難弄清是為國家利益還是為一己的犒賞。愛德華·吉本在《羅馬帝國興衰史》中說,康茂德(Lucius Aurelius Commodus Antoninus)當羅馬皇帝的時候,因為害怕被人暗殺,對整個參議院都抱有疑慮、恐懼和仇恨,把他們視為隱秘的敵人,「在前朝已經不再鼓勵,幾乎絕跡的舉報告密又捲土重來,既然皇帝想要發現參議院的不滿和陰謀,舉報者們也就又成為可怕的人們」,他們的任務便是為皇帝個人充當耳目和鷹犬。

在中世紀的英國,舉報又叫告發(denounce),是一種明確訴諸人之自私利益的執法手段。告發者揭發罪行,提供證據,協助定罪,純粹是為了得到犒賞,或者分得一部分罰款。那時候的英國沒有警察,國家官僚機構不夠發達,不足以保證民眾服從政府頒布的法令。鼓勵公民為牟利而告發他人,稱為qui tam action(為取得罰金的起訴)。這一招很管用,所以也就推廣使用。

但是,告發也是有限制的。例如,若無特別規定,舉報者必須在犯罪行為發生的一年之內舉報。舉報者必須證據確鑿,如果證據不足,誣告罪行自負。由於訴諸人的自私和損人利己之心,告發一直有不良的道德後果。1688年光榮革命之後,新教成為英國的國教,1698年反羅馬教法案(Popery Act)鼓勵舉報天主教教士,每成功舉報一人,賞金100英鎊。結果是,天主教徒人人自危,惶惶不可終日。就算政府不追究他們,他們也不斷受到舉報者的騷擾和威脅。當時,英國作家喬納森·斯威夫特(Jonathan Swift)痛恨這些舉報者,稱他們是「人渣」。伊麗莎白時代和詹姆士時代最偉大的法學家愛德華·科克(Edward Coke) 更把這些人叫做「嗜血的害蟲」。

在專制制度下,即使是看上去得民心、順民意的舉報也主要是對統治者有利,與提升社會正義無關。
在專制制度下,即使是看上去得民心、順民意的舉報也主要是對統治者有利,與提升社會正義無關。攝:Frederic J. Brown/AFP/Getty Images
中國也是一樣,西漢時期,官吏楊可發起讓百姓舉報工商業者自報資產不實的活動,漢武帝頒布了「算緡」和 「告緡」令,大規模蒐括財富。個人財產必須首先自報,如有隱瞞不報或自報不實的,鼓勵知情者揭發檢舉,此即「告緡」。凡揭發屬實,被告者的財產則全部沒收,並罰戍邊一年,沒收的資產分一半給告發人,以作獎勵。右內史義縱認為告發是亂民、刁民的行為,於是逮捕那些受楊可指使而作惡的人。漢武帝知道後大怒,以「廢格沮事」(即抵制破壞法令實施)的罪名將義縱問斬於街頭。(《漢書·酷吏傳》)義縱也許認為,鼓勵舉報會壞了人心,所以不贊成這麼做,卻為這樣的想法付出了生命代價。

在專制制度下,即使是看上去得民心、順民意的舉報,也主要是對統治者有利,與提升社會正義無關。如果這樣的舉報違背了統治者的利益,那麼不管是舉報還是反對舉報都不會有好下場。這樣的舉報(就像現在的「反腐」一樣)本身就是法治不存在或完全失敗的結果。崔永元的舉報就是這樣,雖然能讓不少人覺得一時痛快,但對於法治建設並沒有積極意義,更談不上有什麼幫助。

在專制制度下,即使是看上去得民心、順民意的舉報,也主要是對統治者有利,與提升社會正義無關。

法治社會裏的舉報
雖然舉報經常訴諸人的貪婪和私慾,但在一個有正義感的現代社會或群體裏,還是會有許多正常和正當的舉報行為,這主要是通過自由、獨立的媒體來進行的,如對醜聞的曝光和爆料。在社會的各種機構裏,包括學校、企業、政府部門等等,也應該允許「吹哨人」(whistleblower)的存在。由其揭露組織內部的不法、不道德或腐敗行為,這與針對個人的檢舉揭發有所不同。舉報可能會在內部提出(如向組織內的其他人員)或者向外界訴求(如向媒體、關注人士或社會大眾)。「吹哨人」這個說法是美國民權活動家拉爾夫·納德(Ralph Nader)於1970年代提出的,正是為了強調舉報行為的正當性,避免帶有告密、出賣的負面意義。

在一個有正義感的現代社會或群體裏,正常和正當的舉報行為主要是通過自由、獨立的媒體來進行的。

早在1778年7月30日,美國已經有了法律保護舉報者的第一個例子。1777年,海軍軍官馬文(Richard Marven)和蕭(Samuel Shaw)舉報海軍總司令伊塞克·霍普金斯(Esek Hopkins)對英軍俘虜施以酷刑。霍普金斯出於報復,告他們誹謗。為此,大陸會議(國會)制訂了第一條有關保護舉報人的法律。國會宣布會為這兩名舉報人提供辯護,隨後又宣布,所有為美國效力和在美國國土上生活的居民,均有責任向國會或相關部門政府舉報公務官員的不檢點,造假和不良行為。

在法治國家裏,保護舉報的個人,比保護他所舉報的官員、組織、團體來的更為重要,因為這種舉報隨時有遭到報復的危險。當然,舉報者應該儘可能仔細核實舉報的事實,不要為了強化言辭效果而有所誇張。否則舉報效果可能會適得其反。而且,被舉報人亦有受法律保護的公民權利,他不會僅僅因為被舉報而定罪,定罪必須經過法律程序,如果被定罪,那也是法律、而不是舉報為他定罪。

在這樣的法律制度中,是沒有「釋義舉報」的位置的。舉報者對某本書的指控是他自己「看法」(釋義),而看法不等於事實,不能拿個人的看法來為他人定罪。更重要的是,公民享有思想和言論的自由,只要不誹謗或傷害他人,就不會因言獲罪。不管哪本書裏說了什麼,只要是合法出版的,只要有理有據,任何觀點上的問題都是學術討論範圍內的事情,用不着驚動政府和當局。就算驚動了,政府或當局也沒有權力去管這檔子閒事。

只有法治才能消除告密和舉報的膽寒效應,也才能迎接一個免於恐懼的正常生活。

法治國家裏,教師也有可能對教材提出批評,但那都是公開的,也是可以討論的。向官方或政府的舉報,往往會被當作非常不理性和不自重的滑稽笑話。倘若發生,人們當然會對這種行為的動機有所懷疑,但不會貿然為之做道德定性,這是法治國家裏公民理性素質較高的緣故。人們對舉報人的動機之所以有興趣,是因為不弄清楚就不能判斷他是惡意(損人利己)還是善意(弘揚正義)。有理性的人也是這樣對待謊言的:說謊的人如果相信了自己的不實之詞,那不過是自我欺騙的愚蠢而已;但如果自己不相信,卻要別人相信,那就是狡詐和邪惡的存心欺騙。

如果大多數中國人都能明白民主國家為何有舉報但無告密,那麼他們也就能知道,只有法治才能消除告密和舉報的膽寒效應,也才能迎接一個免於恐懼的正常生活。

(徐賁:旅美學者,著名評論人,著有《走向後現代和后殖民》、《文化批評往何處去》、《知識份子和公共政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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