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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法院“副卷”:用于追责,还是用于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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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8-2019 00:29: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解密法院“副卷”:用于追责,还是用于翻案?

原创: 谭畅  南方周末  1月12日
▲2016年7月8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大量卷宗在此整理,扫描、上传、装订、编码、复核。由于受办公条件限制,案卷归档开启“地摊模式”。(东方IC/图)

全文共4121字,阅读大约需要8分钟

长期以来,中国法院案卷都有正卷、副卷之分,副卷严格保密、严禁查阅是各级人民法院长期执行的一项工作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只要审委会这一组织存在,且具有讨论决定具体案件的功能,法院有副卷就是必然的:“不然,审委会的讨论过程(记录)放哪儿去?”

正是通过副卷,由法官转行当律师的范本腾曾偶然发现一起诉讼中,审委会讨论的结果竟和判决不一样,他对此感到“很震惊”。

本文首发于南方周末 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
文 | 南方周末记者 谭畅
南方周末实习生 桂天舒
责任编辑 | 钱昊平

“90后”律师刘京成在执业初期代理过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他到法院阅卷时,承办该案的法官正要开会,于是将刘京成留在办公室,指了指桌下的三箱案卷材料,让他拍照复印。

刘京成发现,近百本案卷中竟有一册“副卷”,里面有法官的书面报告等材料,还记录了市领导对案件的指示。他觉得市领导指示“有理有据,让人信服”,比如要妥善安排好受害者的退赔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根据被告人的不同表现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长期以来,中国法院案卷都有正卷、副卷之分,副卷严格保密、严禁查阅是各级人民法院长期执行的一项工作原则。

当承办法官回到办公室,得知自己将副卷与其他卷宗混同,瞬间懊恼不已,哀求刘京成保密。“可惜副卷已阅,木已成舟,我们都无可奈何。”为避嫌,刘京成主动退出该案的代理。

律师尚且难得一见,普通公众往往更不知副卷为何物。过去十几年中,偶有副卷泄露的案例见诸媒体,引起人们的关注与讨论。2018年底,因为一场矿权旧案引发的风波,法院副卷再次暴露在公众视野中。

1
一律不对外公开

曾任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的范向阳这样理解“副卷”:如果将法院判决看作一道菜,做菜的原材料放在正卷里,做菜的过程则记入副卷中。

中国法院另立副卷的制度最早可追溯到上个世纪五十年代。1956年,司法部所发《关于律师参加诉讼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辩护律师有权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但在同一年,最高法又下发了《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规定“评议记录应当保守秘密,当事人及辩护人不能阅览”。

两个规定不一致,下级法院请求予以明确。1957年3月,最高法和司法部共同研究后作出了批复,认为评议记录可另本装订,附卷,其他虽与案件有关而不属于诉讼过程中的材料(如与他案有关的线索材料等),可另订副卷。

批复明确规定“评议记录和副卷材料都不予律师阅览”,除此以外的全部案卷材料,包括起诉书、答辩书、证据、供词、勘验单、鉴定书等,法院应该无保留地让律师查阅,不得借口保密而不给阅览。

改革开放后,最高法分别于1984年、1991年两次颁发《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对正、副卷分别订立的做法进行制度层面的规定,并在相关的工作讲话、通知、保密纪律中,将“副卷一律不对外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原则。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介绍,归入副卷的主要有合议庭评议案件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记录、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审判庭研究及汇报案件记录、内部请示、批复、领导的批示和重要信函等一些不宜公开的材料。

理想状况下,对于一宗由合议庭审理的诉讼案件,如果事后想了解每个“裁判”当时如何断案,只要去查阅副卷中合议庭评议记录就能知晓。诉讼法规定,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范向阳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在最高法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时,确实有书记员从旁如实记录。

但基层法院并非都如此规范。2014年,湖南省宁乡县法院干部刘海涛、刘毅梅合作的论文在某法学论坛征文中获奖,文章通过抽样调取某基层法院2011-2012年共计250份副卷发现,当前合议制虚化的倾向已愈演愈烈。

250份副卷的合议笔录中,只有4份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案的行政案件有少数意见,其余“均惊人地体现为合议庭成员分别发表评议意见再互相赞同,意见高度一致”。而4份有少数意见的案件其实也没有展开过充分讨论,没有就少数意见展开过论证说理,作者推测,这可能是为满足案件上审委会讨论必须符合“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条件的刻意之作。

“我们的调研表明:那些可能的‘少数派报告’,或者从未存在过,即便曾经存在也并未像制度安排的那样被记入副卷秘密保存,而是在合议笔录制作之前就已经被湮没了。”作者认为,正是在副卷保密制度的屏蔽下,合议庭成员的散漫、懈怠和从众心理使得合议笔录沦为“纸上的演出”,如果公开合议笔录,将案件评议的过程置于公众视野中,那么合议庭成员将尽力留下“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意见,以免遭到非议。

对此,范向阳的心态有点矛盾。他当法官时曾主张公开副卷,“最大的好处是把每个法官的专业水平呈现在公众面前”。但考虑到如实记录法官意见的合议笔录一旦公开,当事人可能把矛头对准法官个人,他又觉得目前条件还不具备,“主要是法官的人身安全没法得到保障”。


▲2014年10月20日,安徽省康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李真,因涉嫌犯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四宗罪”,图为案卷材料。(东方IC/图)

2
存在是必然    律师有权看吗?

如果一宗诉讼的判决不完全由合议庭作出,那么除了合议笔录,该案副卷中可能还有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记录和法院内部来往公文。

按照2018年10月修订、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院组织法,作为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委会具有的职能之一是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审委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委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修订后的法院组织法还规定,除了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情形之外,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

“但没有说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程应当公开。”2019年1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只要审委会这一组织存在,且具有讨论决定具体案件的功能,法院有副卷就是必然的:“不然,审委会的讨论过程(记录)放哪儿去?”

正是通过副卷,由法官转行当律师的范本腾曾偶然发现一起诉讼中,审委会讨论的结果竟和判决不一样,他对此感到“很震惊”。

2018年,范本腾代理了一起上诉案件,在河南省某市中级法院阅卷时,因为法官的疏忽,范本腾拍下了一审法院出具的请示报告,以及周口市法院的内审报告。这两份装在副卷中的报告显示,一审审委会讨论后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所涉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但一审还是判被告人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开庭时,范本腾将拍下的报告作为证据提交,并控告一审法官违背了审委会的决定。

对此,洪道德认为泄露的副卷不能作为定案或翻案的证据。“法律可没规定审委会对一个案子只能讨论一次,有可能第一次讨论是无罪,判决没公布前出现新的情况,再讨论一次就有罪了。那作为律师,有什么资格说其中一次讨论是对的,另一次是错的?”

洪道德认为,律师若要证明一个案子判错了,用不着看副卷,对照正卷里的证据材料就能看出。

不过,不少律师主张,在规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辩护人应有权查阅法院副卷,尤其是在司法机关复查疑似冤假错案的阶段。京衡律师集团主任陈有西曾撰文表示,若见不到副卷,律师就不明白当时冤案酿成的真实原因和路线图,就无法针对性地调查相反证据,无法进行有效的申诉辩护。

律师有权查阅副卷的呼声,在洪道德看来“有点扯淡”:“律师阅卷要看的是案件证据,不是去看审委会怎么讨论的。难道律师事务所组织讨论案件的过程,也要给法院寄送一份吗?”

司法实践中,也有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部分证据被放在法院副卷里,正卷中只显示代号,律师无法查阅。甚至有极个别案件,涉密的证据材料只放在侦查机关的副卷里,进入诉讼程序后连法官也看不到。“但这样的案件能有几个呢?”洪道德说,一般只要出现在判决中的证据材料,都是律师能看、应看的,也都装在法院正卷里。

3
留痕还是不留?

范本腾代理的那起案件,副卷显示一审判决与审委会讨论结果不一致,但没有显示为何不一致。

有的案件会在卷中交代判决被“干预”的过程。2010年,媒体报道重庆农民付强输了一场官司,其律师查阅卷宗时发现一份当地管委会发给法院的公函,要法院驳回付强的诉讼请求,并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法院称,这类材料一般会入副卷,可能是不小心弄错了,被编进了正卷。

但案件中存在的干扰司法因素,副卷未必都会留痕。范本腾说他当法官办案时就碰到过类似情况:“(领导)口头打招呼的,(法官)还不敢写份情况说明往副卷里塞。你写谁打招呼了,别人不承认,最后又举不出证据,还是对自己不利。”

范向阳看法相反。他认为,凡是领导通过工作关系打招呼,法官出于自我保护,一定会做工作记录,“除非这种招呼非常隐蔽、基于私人关系”。

能印证范向阳看法的是,《中国青年报》曾报道的“周澄案”决策内幕。2001年,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法院院长范玉林知道自己身患绝症,行将不远,将副卷交给在该院受审获刑的周澄。副卷记载,审委会讨论案件时,法官们都首先表达无罪意见,但没有坚持,服从上级决定。

但今时已不同往日。2015年,中央出台文件,规定案件承办人应该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案件的全过程进行如实记录,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和追责的依据,案件承办人有过两次以上应当记录而不记录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就这一规定,洪道德强调,副卷不是用来作为认定冤假错案的依据,恰恰是错案责任倒查的依据:“一旦发生错案,怎么追究和倒查责任,根据还是在副卷里。承办人没有理由把记录放在正卷里。”

陈有西则建议,要压缩副卷内容范围,“肯定副卷的必要性,并不等于赞同把法院不想让人知道的东西都放进副卷”。他坚持,所有刑事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包括非法证据,都必须放入正卷;非法干预的材料,必须也放入正卷,这会有力制约领导批示、说情、打招呼现象。

另一个尚无定论的问题是,法官将干预司法的证据保留在副卷中以后,将来如果发生错案要追责,责任是否能因此减轻。

范向阳觉得,按照人之常情,多少会有所考虑,除非领导的指示明显违法。“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洪道德则提醒,当有权势的单位或个人干涉审判活动时,副卷不应成为法院的自保工具。“宪法给予法院的地位是什么?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如果外界来一个意见,法院就退缩了,根据意见处理案子,将来面对自己判的错案又推说责任在外界干涉……那是法院自我矮化了。”

“有的法官认为,副卷保存这类资料等于保留了‘违法干预的证据’,可以用来应对日后可能发生的追责。这种看法是欠妥的。”刘仁文也提出,既然已经建立起了非法干预司法行为的处理机制,法院就应抓住这一契机,理直气壮地抵制对审判活动的不当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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