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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ichoKK:信念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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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9-2012 23:06: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注:本文系对林三土《金钱与选举》与《卡尔•罗夫的失态》二文(下称“原文”)的补充回应,利用一个晚上写毕,时间仓促之下未能翻阅文献核对详细数字,因此未涉及太多具体数据。拙笔见笑,敬请原谅。
    2012的大选之夜,原本预期紧凑的选情,最后却在奥巴马拿下10个摇摆州之中的9个之后成为了民主党的压倒性胜利。那一晚另外一个不寻常的场面,乃卡尔罗夫大闹FOX新闻直播间。原文作者认为,这是因为他在带领American Crossroad和Crossroad GPS大洒金钱以后,仍无法取胜而难以接受现实。实际上,当晚难以接受现实的又何止卡尔罗夫一人?尽管以Nate Silvers为首的民调分析一而再再而三地指出共和党选情严峻,共和党上下在选举结果揭晓以前都认为罗姆尼有机会问鼎,因而在开票结果显示对罗姆尼不利之后迟迟没有按照惯例给奥巴马致电祝贺。新闻报导指出,罗姆尼在FOX预测奥巴马拿下俄亥俄以后”genuinely shocked”,保罗瑞恩也”couldn’t believe”眼前的事实。卡尔罗 夫作为一名资深的共和党大军师,对于不理想的 结果显得难以接受,乃人之本性,只是反应过了头,以致失礼又失态。与此同时,波士顿湾上有一群工人正在把船上的烟火装箱运回New Hampshire的公司仓库。这是罗姆尼竞选团队花了两万五千美元买的烟火及燃放设备——他们还特意跟波士顿市政府申请了烟火燃放许可,在罗姆尼胜选以后,聚集在罗姆尼竞选总部的共和党人便可以欣赏这美丽的烟火。
    可惜这烟火就像罗姆尼胜选的愿景一样没有成真。据报导,罗姆尼的奥巴马这一场选战的花费,算上所有外围组织,在最后一周突破了20亿美元大关,堪称美国史上最昂贵的一次大选。其中电视广告花了九亿(华盛顿时报数字)。这个数字乍看很吓人,但事实上最近几届大选每次都刷新了这个记录。看官可要知道,美国是个物欲横流、消费主义盛行的国度,媒体支出在各行各业中都占了相当比重。报导指出,宝洁集团2011年的广告预算达到29.5亿美元,与2010年相比还下跌了5.4%。也就是说,宝洁集团一家公司一年花在说服群众用它的洗衣粉和洗头水上面的钱,是四年一度的国家政坛头等大事广告支出的三倍。连辉瑞制药花在伟哥广告上的钱(12亿)都比选总统要多。这样看来,虽然大选与过往相比相当昂贵,与诸位收入相比更是天文数字,但是在商业化的媒体市场上面,却并不是什么骇人听闻的事情。
    当然,这不是等于说这次大选“只”花了20亿就可以接受。笔者十分尊重及理解原文作者对于金元政治的厌恶和反对意见。对于任何事情的反对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出于信念的反对——即原文中“自由至上”主义者与“自由平等”主义者之争。另一类是出于切身利益受损的反对。这两种反对相互融合,成了1974年《联邦选举竞选法案(修订)》当中。法案内容原文已有详细介绍,在此不再赘述。在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下,这样的重大法案出台后,必然会遭到是否合宪的司法挑战。为法案辩护的律师主要提出两大论点:1. 由于政府的公信力立足于群众对政府的信心,政府有合理的诉求去防止政府贪污腐败,或给群众类似的印象;2. 公众对于某些领域有被平等对待的期望,言论自由应是表达机会的自由。其中第二点即原文第二部分第二段中“自由平等主义”论述。法院裁决指出,政府对于使言论均等的诉求不是合理诉求,因此裁定候选人支出限制违宪。但与此同时,政府对于防范贪腐有一定的合理诉求,因此裁定个人对竞选团队的捐款限制以及披露相关信息的规定不违宪。
    由此可见,巴克利诉瓦里奥一案至少在法理上不仅是一场党派之争,或有钱人的阴谋,还是对于言论自由两种不同理解之间的争议。当然,这场诉讼也关乎到了许多人的切身利益。原文指出,这样一来,富裕阶层的候选人可以无限制地自掏腰包竞选,而中产阶级却没有这样的好事。但是这场诉讼的利益相关方到底是不是富人vs中产阶级/穷人呢?实际上,诉讼提起方是纽约州参议员詹姆斯-巴克利(他代表一个小党:纽约保守党)以及民主党前参议员、1968年总统候选人尤金-麦卡锡。巴克利在1976年后加入了共和党。两名原告有一个共同特点:他们都来自各自党派中的“非主流”派系。先说麦卡锡,此君成名是因为在1968年总统选举的初选中打着反战旗号破天荒参与党内初选(此前的惯例是,如果在任总统谋求连任,则他所属党派的成员不参与初选),并且在New Hampshire战胜主战的在任总统约翰逊(拿下24名代表中的20名),迫使后者退选。来自纽约的巴克利则是不甘心当时被温和保守派(代表人物:尼克松)和温和派(代表人物:副总统尼尔逊-洛克菲勒)把持的共和党不够保守,因此另立门户并成功当选参议员。此君后来重新加入共和党,并曾任职于保守的里根政府。
    扯了这么多,无非是想说明,这场诉讼涉及的实际是美国两党制中党内“非主流派”和“主流派”(establishment)的利益。试想若法院裁定1974年的法案没有违宪,每一名候选人都只能支出若干美元,那么美国将拥有一个与英国十分相似的游戏规则。在这套规则之下,政党机器往往会掌握很大权力。由于每名候选人的支出相若,那么有名气的候选人和者有政党机器撑腰的候选人自然优势较大,“非主流派”的候选人由于无法依靠支出上的优势争取曝光率和知名度,自然没有立足之地。因此,来自不同党派、政见大相径庭的巴克利和麦卡锡才会不约而同地针对开支限制提起诉讼。与欧洲的多党制相比,美国选举制度已经导致政坛被两大党垄断。这个时候,党派内部声音的多样性就显得尤其重要。巴克利案的判决客观上有利于政客摆脱政党机器的控制传播非主流意见,有利于社会聆听多种声音,也就有利于言论自由。讽刺的是,最后美国军队撤出了越南,民主党成了鸽派,而共和党则日渐保守,“非主流派”的理念在今天变成了主流。因此很难说谁是谁非。而如果不是巴克利案,今天的美国总统恐怕就不是“非主流派”的奥巴马,而是“主流派”希拉里了。
    同样的,我们也要搞清楚到底在三十年后涉及《跨党派竞选改革法案》(BCRA of 2002)的官司纷争当中谁有切身利益。原文中,作者首先通篇着重强调此法案推翻后,以卡尔罗夫为首的共和党Super PAC背后的富豪慷慨解囊意图影响选举,然后解释道虽然工会也享有与公司同样的自由,但是工会的政治支出受到诸多限制,因此共和党是推翻BCRA的幕后推手,也是主要受益方。对于这点笔者不敢苟同。针对新规定的法律诉讼(麦康奈尔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实际上是最高法院把另外十个类似的诉讼一并审理的一个代表性案件。其他原告,除了出于理念差异而反对BCRA的个人和组织(包括ACLU,三度总统候选人、众议员、“自由至上”主义者荣-保罗)以外,剩下的就是两党以及两党背后的利益集团。其中包括共和党参议院领袖麦康奈尔、共和党全国委员会、共和党大金主全国步枪协会(NRA)和美国商会等,另外还有民主党的加州分支及其大金主、全美最大的工会组织劳联产联(AFL-CIO)。由于美国实行判例法,判一个案件就全国适用,因此针对麦康奈尔的判决同时也对民主党生效。由此可以看出,BCRA同时损害了两大党和背后利益集团的利益。
有人可能会问,那公民联盟案(原文中“联合公民案”)怎么只有共和党的原告呢?这是因为这个案件本身提出的问题并不是针对整个BCRA的,而是关于一出攻击希拉里的电影是否违反初选30天内(大选60天内)不得播放针对候选人广告的问题。因此民主党人当然袖手旁观、乐见其成了。据报导,最高法院在第一次庭上辩论后,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曾草拟了一份仅推翻“30天规定”的判决,但是遭到肯尼迪大法官的反对,后者起草了一份直接推翻公司、工会“独立开支”限制的意见,并且得到了大部分保守派法官的支持。不得已,罗伯茨只好安排了第二次庭上辩论,这次的问题变成了是否有必要推翻奥斯丁案(原文有提及)和麦康奈案的先例。到了这里,法庭的判决已经不言而喻了——这也正是我们今天看见的公民联盟案判决。
    想必2003年败下阵来的原告方加州民主党和劳联工联会必然会十分欢迎公民联盟案的判决。从奥斯丁案6比3裁定公司不是“人”因此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到公民联盟案5比4推翻先例,原文指出是因为最高法院的人员变动:更为保守的阿利托大法官接任2003年支持多数方的奥康纳大法官。笔者认为,公民联盟案针对的先例是奥斯丁案,仅部分推翻了BCRA,而麦康奈案谋求全面推翻BCRA。由于奥康纳大法官在奥斯丁案中加入了反对意见,因此即使她连任至公民联盟案后,她也会支持多数方。更为关键的人员变化其实是保守的托马斯大法官接任自由的马歇尔大法官。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伦奎斯特在奥斯丁案中加入了多数方,但是这一票属于锦上添花,作用不大。然而如果从一个更大的角度看,公民联盟案其实仅是巴克利案的必然结果,就等最高法院有一个稳定的保守派多数。剩下的都是水到渠成了。
    至于原文作者指出的工会与公司间的差别对待,其实是由于两者财政收入上的差异造成的。公司的财政收入,除了交易产生的利润,就是投资者即股东的资本。而工会的收入,除了会员缴纳的会费以外,还有非会员缴纳的、与会费金额相若的“代理费”,等于是强买强卖。工会的理由是,由于劳资协议同时覆盖会员和非会员,因此非会员需要缴纳一定的行政和谈判支出。问题是工会往往同时积极参与政治活动,而缴纳了“代理费”的非会员的政治立场可能与工会不一致。因此,最高法院为了保护非会员保留个人立场的合理诉求,对于工会的花费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主要内容是工会必须把每年的政治支出以公告的 方式列出(Hudson notice),非会员可以要求退钱,然后会有仲裁人员审定,非会员的代理费有多少是花在了劳资谈判上,有多少是花在了政治活动上。花在政治活动上的钱将退还给非会员的缴纳者。原文提到的诺克斯案(SEIU v. Knox)也是涉及代理费的案件。该案的判决是,若工会年中要求会员及非会员等缴纳额外费用,必须重新发出公告,并且除非得到非会员的主动同意,不得对非会员征费。这一系列对工会的限制,其实是工会对非会员征费的特点所致,而不是最高法院对公司有优惠对待。不管有没有公民联盟案,这些限制都会存在。工会实际上是支持公民联盟案的,否则劳联工联不会带头推翻BCRA。
    大部分民主党人对公民联盟案的反对实际上是出于赤裸裸的物质利益:他们担心,由于商界和富裕阶层支持共和党的减税政策居多,因此一旦公司支出不受限制,共和党从中受惠将远超民主党。这担心是合理的,并且已经成为了现实,但是这跟原文作者消除贪腐的崇高理想却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大部分共和党人支持公民联盟案,也同样是出于现实的政治计算。他们认为现在美国的报章电视,除了少数如福克斯和华尔街时报以外,绝大部分都被自由派把持,毫无限制地为民主党背书。因此保守派不受限制地购买广告时段来宣传自己的理念,乃天经地义的事情。设想某天民主党得到商界支持,而共和党把持各大媒体的话,可以预期共和党将带头反对公民联盟案。
    笔者个人认为,政治与金钱挂钩主要源于政府对各行各业的监管加强。企业都是理性的,如果花钱竞选得到的税务优惠和规限豁免超过了投放产品广告得到的营业收入,那么企业当然就会花钱给罗姆尼打广告而不是给自己的产品推销。同样的,如果不能直接打广告,企业就会花更多的钱、以更隐蔽的方式游说国会和总统。引用麦康奈尔案判决的一句话,“钱如流水,总会找到出口的”。但是笔者的结论有所不同:大禹治水,疏而不堵。目前,比较现实的解决方案,是要让FEC落实对各种来路的资金进行揭露。而长远来看,要想真正使金钱与政治脱钩,政府必须减少各种不必要的繁文缛节,以降低企业游说政府和选民的动机。光靠严厉法案来监管将收效甚微。君不见,以竞选法规严厉著称的日本,屡屡爆出非法政治献金的丑闻?至于虚假广告问题,2008年大选兴起的Fact Checking,将是最有力的武器。
    2012年大选最有价值的一课,笔者认为是共和党花了那么多钱却仍然败选的教训。美国政坛有句话,初选的时候用经常被在罗姆尼身上,叫钱能买知名度,但是不能买忠实度。奥巴马这次能克服筹款劣势胜选,主要依靠一群训练有素的支持者给他拉票。阿德尔森初选支持金里奇败选,大选支持罗姆尼再败选,充分证明金钱不一定能带来胜利。
    总之,笔者尽管与原文作者理念不同,却由衷地尊重他防止腐败的崇高信念。但由于选举支出限制违背了两党政治利益,因此原文作者期望两党再出台变革性的法案来规管竞选支出(然后还要指望最高法院推翻公民联盟)是不现实的。笔者的期望是能在披露资金来源上多下点功夫,别的就不要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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