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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事件脉络与结果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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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31-2009 09:4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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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桥写于5.30

声明一下,本文的事件的补足推测,是纯属本人基于经验的想象文。大家可以探讨
也可以在事件信息披露结束后,验证最终大家内心所接受的事件轮廓和这个相差多
少。本人的法律分析与结果分析,属于业余中的业余,可一笑而过。本文对案件结
果的分析,依靠本人社会分析,目前属于准专业级别,大家可以严肃对待(玩笑)。

在我想象中,事件是这样发展的。

事实1:
1.招商办的邓贵大、邓佳中、黄德智、郑建武和矿主周程等八人吃饭喝酒,席间确定了
去梦幻城消费的计划。

想象事件补完1:
1.他们之中的某人提到,这家店的某某服务员邓玉娇,一个月前刚来的雏儿,姿色不
错,于是找到经理贺德江安排,贺德江让邓玉娇的好友唐芹骗邓玉娇到了水疗房休息
室。
a.这个想象补足了双方后来的“巧遇”,因为我认为这个巧遇是不合理的,是特意安排的。
b.而且,在水疗区,即便发生强奸,官员们也可以找借口说邓玉娇本来就是卖淫女。
c.附:夏霖引邓玉娇语“水疗区就是女性给男人卖淫的地方”。
d.以上推测均源于案件通报的一处不合理,即邓玉娇身为KTV员工,为什么一开始会
在水疗房“洗衣”。

事实2:
2.邓贵大、黄德智、邓佳中(即报道中的同事“邓某”)来到梦幻城二楼休息室。

3.黄德智按预定计划,进入水疗房,见到邓玉娇。

4.黄德智将门锁上,向邓玉娇提出“异性洗浴服务”要求。
a.警方第一次报道是写“特殊服务”
b.警方发言人杨立勇解释:那就是异性洗浴呗。特殊服务,或者异性服务,也许很
多人理解为色情服务,性交易。但是这个案件当中,交易还没有发生,所以我们
不能把它定为别的,只能定为异性洗浴。

5.邓玉娇称她并不在水疗区上班,欲离开。

想象2
2.以上的对话我是这么想象的,黄德智看见邓玉娇被骗到水疗区,估计提出了“一起洗
澡”的要求
a.因为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叫“异性洗浴”,这也就是为什么警方直接写“特殊服务”。
b.原新闻报道说,邓玉娇回复,我是KTV员工。我认为邓玉娇的回复原话应该
是“我不在水疗区上班”。即明示她不是卖淫女,而非强调她是搞KTV的服务员。

3.之后黄德智脱衣扯裤,猥亵邓玉娇。由于邓玉娇随身带着挎包,所以衣服没扯掉,
裤子被扯掉了。
a.这个引自夏霖控告书,其中这个细节解释了水果刀的来源,在邓玉娇挎包中,并
随身带着。
b.一个女孩上班随手带水果刀,也说明了这个地方的环境。

事实3

6.邓玉娇扭开锁,走进水疗区旁边的休息室。(因其中有至少一服务员在场)

7.黄愤怒,尾随入内,邓贵大见黄要求服务失败,同时入内,邓中佳在现场,不
清楚何时入内,估计在邓贵大之后。

8.邓随后让服务员叫来领班。服务员和领班均劝阻未果。(这样现场至少两人)

9.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拿出一叠四千块钱朝邓玉娇头部搧击。

10.领班(新闻中一说两名服务员)让邓玉娇离开,邓玉娇意图离开,

11.邓贵大不依,两次将要离开的邓玉娇拉回。并按倒(一说推倒)在沙发上。

12.邓玉娇拿出水果刀,连刺几刀,其中邓贵大身中四刀,致命伤在胸口和脖子。黄
德智中了一刀,伤口在手臂。邓中佳吓得没有上来。经另一服务员(一说是邓的好
友杨红艳)提醒,掏出电话报警。

想象3

4.警方过来,没有处理邓贵大,黄德智等人,相反却将邓玉娇带走。于是邓玉娇愤
怒地将杯子摔在警察身上。


本案主体到此结束。


我个人的法律分析(业余级):

1.我认为证明强奸未遂应该分三步
(1).提出性交易
(2).邓玉娇拒绝
(3).对方以强力胁迫邓玉娇继续进行性交易。
a.这里需要补充一下,需要证明死者邓贵大是当事人黄德智的胁从犯。

2.难点
我认为(2)和(3)a的证明不难,难点在于性交易问题。即便证明了(1),也难以证
明(3)处的争执是为要求强行发生性交易(尤其难以得到公检法的支持)。即便是
仅着内裤被按倒也一样。



结果分析:(专业玩笑级)
在本案中,从案子的双方利益体来看,任何模糊两可处均会被警方朝邓玉娇不利
的方向解释。所以我认为不会定为强奸,而会定为性交易不成后的争执行为。

1.判案时间,会尽量拖后,预计在年底或明年。
2.判案结果:(由当地政府利益决定)
防卫过当:80%
故意伤害致死:10%
正当防卫:10%
3.刑期:
最大可能在判三~五并缓刑。不会送精神病院。



--

※ 来源:.一路BBS yilubbs.com.[FROM: 130.203.0.0]

※ 修改:.bridged 于 May 31 15:27:13 修改本文.[FROM: 130.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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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31-2009 09: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Re: 邓玉娇案事件脉络与结果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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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刑期里“判五缓三”不合规矩。缓刑期是考察期,比原刑罚要长,只有“判三缓五”,没有“判五缓三”。

【 在 bridged 的大作中提到: 】
: 断桥写于5.30
: 声明一下,本文的事件的补足推测,是纯属本人基于经验的想象文。大家可以探讨
: 也可以在事件信息披露结束后,验证最终大家内心所接受的事件轮廓和这个相差多
: 少。本人的法律分析与结果分析,属于业余中的业余,可一笑而过。本文对案件结
: (以下引言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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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5-31-2009 11:27:34 | 显示全部楼层

Re: 邓玉娇案事件脉络与结果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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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出错了,我改了一下

【 在 Bullybird (金翅鸟) 的大作中提到: 】
: 最后刑期里“判五缓三”不合规矩。缓刑期是考察期,比原刑罚要长,只有“判三缓五”,没有“判五缓三”。
: 【 在 bridged 的大作中提到: 】
: : 断桥写于5.30
: : 声明一下,本文的事件的补足推测,是纯属本人基于经验的想象文。大家可以探讨
: : 也可以在事件信息披露结束后,验证最终大家内心所接受的事件轮廓和这个相差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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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31-2009 13: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Re: 邓玉娇案事件脉络与结果推测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只有这样才能平息民愤,并保住几个狗官。一旦邓玉娇看似没有坐牢,于是大家就 求其次,放弃追索正义,并不会要求对于警方非法绑架的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并 要求国家赔偿了。关键是邓的家人也会妥协。律师和其他公民志愿团如果坚定要求 正义,反而会有被出卖而受害的很大可能。

于是,这些狗官今后还可以继续害人。

【 在 bridged 的大作中提到: 】
: 断桥写于5.30
: 声明一下,本文的事件的补足推测,是纯属本人基于经验的想象文。大家可以探讨
: 也可以在事件信息披露结束后,验证最终大家内心所接受的事件轮廓和这个相差多
: 少。本人的法律分析与结果分析,属于业余中的业余,可一笑而过。本文对案件结
: (以下引言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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