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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声明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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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25-2008 21: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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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问题牛奶曝光至今三月有余,期间一些法学专家和律师组成的法律援助团队对如何更好地保护受害儿童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如何向相关单位和责任者索赔进行了多次的研讨和充分地交换过看法。2008年12月8日,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和论证,并经当事人的同意和授权,我们决定代理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向“三鹿”集团公司首次提起集体索赔共同诉讼,同时,有鉴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相关司法机关已经对该公司及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文华等因涉嫌生产有毒食品罪而采取的司法措施,故我们亦同时对上述当事者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以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各项权益的现实及法律的威严和公正实施。上述两项工作内容及相关请求和事实理由详见起诉书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作为代理人,我们深知在处理这个案件中所要把握的原则和立场,我们将本着“合情、合理、合法”的精神,本着善意、诚意、负责任和建设性的心态,特别向政府有关部门、涉案有关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我们代理的法律行为做以下说明:

  

  第一,"三聚氰胺"毒奶粉受害者应当获得公正赔偿,这是我们的基本立场。

  

  受害者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无辜受害,受到侵权理应依法获得赔偿。有侵权的事实,有侵权的后果,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故理应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受害当事者有权获得法律救济权。如此大规模侵害婴儿的生命健康,如果相关企业不承担责任,不仅社会失去公正,整个食品行业也都会长期缺少信誉。因此,推动结石患儿获得公正赔偿,不仅是给受害者以公正,同时也是给有关奶制品企业社会形象自我救赎的机会。

  

  第二,我们希望由法院或者政府来主导一揽子赔偿。这种赔偿不仅要照顾到已经受到的现实伤害,还要关注到受害孩子未来的健康问题。为了这个目标,我们能做的工作主要包括三部分:一,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二,提出建设性赔偿建议;三,帮助受害者发出声音,即帮助他们提起诉讼。其实,提起诉讼不过是发出声音的一种方式。

  

  我们从来都不认为对“三鹿”提起诉讼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和途径。如果有一天,政府实施了让大部分受害者感到满意的方案,那么司法的介入也就会失去源动力,我们的法律行动也就可以随之结束。但是,我们现在非常担心这次对“三聚氰胺”问题奶粉事件会像2004年“阜阳毒奶粉事件”一样不了了之,从而给社会留下长期和深远的伤害,进而造成未来社会的不和谐的隐患。因此,即使政府已经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受害者发出自己合理的声音和正当的诉求也是必要的,相关政府和司法部门也应该尊重和认真倾听受害者的意见。作为法律人,我们能够代表受害者发出理性声音的最恰当的方式就是提起诉讼。到目前为止,虽然三鹿责任人正在接受司法审判,但是受害者没有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很多因生产问题奶粉而应负责任的企业同样也没有承担起应负的赔偿责任。我们不是在制造麻烦,而是为了帮助那些无助的弱者,帮助社会和政府化解矛盾,起到一个缓冲和弱化社会矛盾的作用。我们深信,没有正义,违法者不能绳之以法,受侵害者得不到合理的赔偿,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稳定和和谐。

  

  第三,考虑到本案至少在河北省范围内的巨大影响,我们第一次共同诉讼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我们的诉讼文书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诉讼主体,徐哲、李小全等共计63名原告,由黎雄兵、兰志学等六位律师和公民担任代理人;二,诉讼请求,要求赔付医疗费、护理费在内共计6817800元,精神抚慰金6910000元;三,事实与理由;四,关于赔偿标准的描述,我们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受害者病情轻重提出八类赔偿标准,详见起诉状附件。

  

  综上,鉴于我们的上述想法和说明,我们当然责无旁贷地坚决去履行当事人的授权以及我们作为法律人的职责,同时我们也希望能够唤醒更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良知,最后我们也当然希望我们的真诚努力会得到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尊重和支持,得到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关注,关注我们的受害儿童,关注我们的未来。
“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

  

  2008年12月8日
来自许志永先生BOLG[<a target=_blank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a8956f0100bnq9.html" target=_bla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a8956f0100bnq9.htm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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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一路BBS http://yilubbs.com [FROM: 119.129.0.0]


诉状正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63名原告姓名省略)

  

  被告: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西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岭,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徐哲、李小全、董俊壹、周一哲等六十三位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支出6 817 8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偿徐哲、李小全、董俊壹、周一哲等六十三位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 910 000元;

  

  (以上各原告的明细诉讼请求见本诉状之附件《诉讼请求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说明》和《三鹿奶粉共同诉讼原告及诉讼请求一览表》)

  

  事实与理由:

  

  被告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鹿集团”)作为2007年奶粉市场占有率达18.26%的大型奶粉生产企业,其生产销售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含有有毒化学物质三聚氰胺,给婴幼儿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损害。徐哲、董俊壹等六十三位原告为食用“三鹿”牌含三聚氰胺奶粉导致泌尿系统结石的受害者或受害者(死亡)的法定代理人。

  

  自2005年起,被告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即发生人为添加掺入有毒化学品三聚氰胺问题(见证据一:《河北承认三鹿奶粉事件存在瞒报现象》),导致消费者尿液发红、尿路结石、肾结石、肾衰肾积水甚至中毒身亡。2007年12月以来,消费者开始觉察到奶粉质量问题并陆续向被告投诉(见证据二:《三鹿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涉嫌犯罪》)。2008年3月,大量的消费者及相关卫生诊疗机构针对被告产品质量问题正式提出投诉及索赔请求(见证据三:《“三鹿内部邮件”曝光奶粉危机处理细节》)。

  

  然而,被告却并未对被投诉产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甚至,在明知会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被告仍继续故意隐瞒事实,推诿责任,拒绝向政府及产品质检部门报告,肆意放任产品损害后果,置消费者的安危于不顾,进而触犯刑律涉嫌生产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2008年6月,被告企业自检发现奶粉中非蛋白氮含量异常,后确定其产品中含有三聚氰胺。

  

  2、2008年8月2日,被告向石家庄市政府递交《关于消费者食用三鹿部分婴幼儿配方奶粉出现肾结石等病症的请示》,甚至请求市政府“加强媒体的管控和协调”,以“帮助解决”问题(证据四:《石家庄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三鹿奶粉事件为何迟报》)。

  

  3、2008年9月,毒奶粉事件曝光后被告仍试图恶意隐瞒真相,并于2008年9月9日和9月12日通过其代理公关公司多次“公关”中国最大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公司百度,要求建立良好合作关系,防止负面爆发,掌握新闻主动性(见证据五:《百度回应:从未答应屏蔽三鹿负面》)。

  

  4、2008年9月11日上午10点40分,被告声称其委托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做的检验结果证明自己清白(见证据六:《三鹿集团回应奶粉事件:甘肃质检已证实我们清白》),仍试图推诿责任。

  

  后经国家权威部门调查检测检验,被告才开始承认其生产的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并最终同意全部召回2008年8月6日前出厂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

  

  2008年9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缨幼儿配方奶粉发布阶段性检查结果《关于全国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专项检查的结果通报》。通报表明,在检出三聚氰胺的产品中,被告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很高,其中“三鹿慧幼Ⅱ较大缨儿及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高的达2563mg/kg(见证据七:《关于全国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专项检查的结果通报》)。2008年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对普通奶粉和其他配方奶粉的检测结果《对普通奶粉和其他配方奶粉三聚氰胺专项检测情况》。检测表明,检出三聚氰胺的批次产品仍集中在三鹿集团及其所属企业,其中“高铁高锌配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高达6196mg/kg(见证据八:《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对普通奶粉和其他配方奶粉三聚氰胺专项检测情况》)。

  

  如此高三聚氰胺含量的奶粉,长时间在市场上销售流通,给数十万缨幼儿及其他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伤害甚至失去生命,已经导致包括本案受害者,甘肃的徐晨晨(原告徐哲之子)、河南的李笑开(原告李小全之女)死亡,吉林的董俊壹(本案原告)、湖北的周一哲(本案原告)肾衰等在内的全国数十万缨幼儿及家庭的沉痛伤害,酿成了全国性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后果。而且,所有这些“三聚氰胺”孩子的未来身体健康将需要无数家庭的长久关注、护理和担忧。所有这一切,都给受害家庭造成了巨大精神伤害。

  

  据此,我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事件中,被告消极应对、隐瞒真相、推诿责任、放任损害后果,其行为构成主观恶意。对这种恶意行为,法律应当给与惩罚而不仅仅是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唯此才可惩戒违法者,伸张法律的正义,构建良好的公共安全秩序,实现社会和谐。

  

  据此,我们提出惩罚性诉讼赔偿要求。

  

  依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前,原告已于2008年11月24日委托代理律师向被告致送了《关于解决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事宜的律师函》,并提出了非诉方式协商妥善解决赔偿事宜的律师建议书。然而,被告至今不予理会。

  

  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特提起诉讼。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哲、李小全、董俊壹、周一哲等六十三位原告

  

  诉讼代理人:许志永、黎雄兵、张兴奎、兰志学、张凯、李静林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附:



诉讼请求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说明

一、根据受害者病情轻重和受损害程度,划分为八个类别,分别是:A死亡、B肾衰、C双肾积水、D单肾积水、E双肾0.4cm以上结石、F双肾0.4cm以下结石、G单肾0.4cm以上结石和H单肾0.4cm以下结石。

二、考虑受害者患病及治疗护理的共同特点,本次诉讼赔偿项目暂只涉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五项,保留针对受害者个体的独特情况在诉讼中依法增加赔偿项目调整索赔金额的权利。

三、经咨商专家意见并结合调查测算,各赔偿项目的索赔金额,依据病情轻重损害程度分类采取定额计算的原则确定,保留针对受害者个体的特定情形及进一步的事实证据在诉讼中依法调整索赔金额的权利。

四、赔偿项目定额,在上述五个赔偿项目与八类病情间的对应关系如下:

病情分类及赔偿项目定额对应关系表

序号
病情描述
精神损
害赔偿
物质性损害赔偿
物质性赔偿
定额系数

医疗费
护理费
营养费
交通费

A
死亡
300,000
40,000
24,000
16,000
8,000
0.80

B
肾衰
300,000
50,000
30,000
20,000
10,000
1.00

C
双肾积水
200,000
30,000
18,000
12,000
6,000
0.60

D
单肾积水
150,000
20,000
12,000
8,000
4,000
0.40

E
双肾0.4cm以上结石
100,000
10,000
6,000
4,000
2,000
0.20

F
双肾0.4cm以下结石
80,000
8,000
4,800
3,200
1,600
0.16

G
单肾0.4cm以上结石
30,000
8,000
4,800
3,200
1,600
0.16

H
单肾0.4cm以下结石
20,000
5,000
3,000
2,000
1,000
0.10




五、鉴于被告对损害事实负有主观故意责任并涉嫌犯罪,诉讼请求针对物质性损害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定额,参照国内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人身损害精神赔偿数额。



※ 修改:.lzjgz 于 Dec 26 00:39:15 修改本文.[FROM: 119.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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