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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劲秀:究竟谁在“灭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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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23-2013 16: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彭劲秀:究竟谁在“灭史”?
发布时间:2013-08-21 12:38 作者:彭劲秀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 7994次

  听说杨松林先生写了一本名为《总要有人说出真相——关于“饿死三千万”》的书,将于今年10月出版。作为大跃进、大饥荒的亲历者和幸存者,对这段历史当然是非常关注的。我渴望早日拜读这部披露大饥荒“真相”的大作。


  虽然此书尚未问世,但是我已经获知了此书的主旨。因为,在《真相》出版之前,我从网络上阅读了高粱先生为该书写的序言。


  读了高粱的序言,很有如鲠在喉,不吐不快之感。现仅就有关的几个问题提出来与高粱先生商榷。


  请不要再冤枉老天爷了


  高粱说:“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在凯歌猛进时,陡然遭遇三年天灾,粮食产量锐减,……”。可以看出,高粱对“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是持肯定态度的,只是在“凯歌猛进”时“陡然遭遇三年天灾”才引发了大饥荒,或曰“三年天灾”是大饥荒产生的主因,其次才是“政策失误、调整不及时”等等。


  人所共知,大饥荒虽然发生在1959年—1961年,但是,导致大饥荒出现的前因却是1958年“大跃进中“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干部特殊风、强迫命令风、生产瞎指挥风)猖獗造成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互相攀比,争放卫星,亩产从几千斤到几万斤直至十几万斤,以致伟大领袖竟为“粮食多了怎么办”发愁。事情弄到如此地步,怎么能不造成灾难?如曾任《河南日报》记者站长的鲁嘉宾在《大饥荒时期河南信阳事件的前因后果》一文中说:“信阳地区各县上报的产量竟高达350亿斤,张树藩(地委副书记、专员——引者注)忧心如焚,又不敢批评,只是一再要求各县、市一定要冷静,要实事求是,上报数字才逐次下降为250亿斤、150亿斤。地委书记路宪文对张树藩的‘泼冷水’大为恼火,在大会上指责张为‘右倾机会主义’,自己定了个单位数,让工作人员按总亩数推算产量,得出结果出乎他的意料,只有80亿斤。张树藩还是不同意,当即被停止工作,接受批判。最后,地委决定上报72亿斤。这样,省委就按72亿斤总产下达了征购任务。征购中不择手段,强迫命令,又批又打,入库16.8亿斤后,就进行不下去了。因为,全年实际产量只有30亿斤(这是落实的数字),交征购粮16.8亿斤后,只剩下13.2亿斤,农业人口每人全年占有粮食只有160斤,扣除种子、饲料,人均口粮只有100斤。夏粮已吃了几个月,所以征购未完成,许多社、队就没有粮食了。……1958年10月起,大部分公共食堂断粮停伙,群众开始逃荒,饿死人事件相继发生。”


  在这样的情况下,“省、地委又把交不出粮食定性为‘阶级斗争’在粮食问题上的反映,在全区掀起了‘反右派’斗争,先后又有一万多人受到批斗,有3300多名党员干部受到处分。在巨大的政治压力下,社队干部不得不把种子、饲料和剩下的一点口粮作为‘余粮’交了征购。就这样仍未完成征购任务。粮食上交了,食堂停伙了,谷糠、薯藤、野菜、树皮、草根吃光了,农民为活命外出逃荒。地委又下令把外逃群众当作‘阶级敌人’和‘流窜犯’对待,到处设卡拦截,当年冬季共拦截收容46万多人,其中有不少人被打死、饿死在收容站内。”。“同时,地委还责令邮局对发往中央的信件一律扣留,被扣下的信件有12000多封,被追查出的寄信人,受到了残酷批斗和处理。”“可怜的百姓们,上天无路,入地无门,逃不出去,信寄不出,只有活活饿死床头,倒毙路边。”


  这充分说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五风”是导致大饥荒的前因,大饥荒是“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五风”造成的恶果,高粱却颇为得意地说是什么“‘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凯歌猛进”,浮夸、折腾到了大批死人的地步,有什么“凯歌”可言?如果硬说“猛进”,也只能是向灾难和死亡猛进!


  高粱说“陡然遭遇三年天灾”, 给人一种连续遭遇三年天灾的感觉。但是,遭遇了什么样的“天灾”?是连续三年的“天灾”吗?高粱含糊其辞,语焉不详。作为过来人,这三年中如果遭遇了什么稍微大些的天灾,为什么没有给我留下任何印象呢?


  我不否认三年大饥荒中有些地区遭受不同程度的天灾,因为中国幅员辽阔,跨越亚寒带、温带、亚热带、热带等几个气候带,自然条件复杂,全国各地每年不可能都是风调雨顺,没有任何灾害。但是,在正常情况下,自然灾害只能是局部性、暂时性的。不可能发生连续三年的、全国性的自然灾害。在中国有文字记载的2000多年历史中从未有过连续三年的大面积、毁灭性的天灾。1981年版的《中国统计年鉴》也同样表明“自然灾害说”站不住脚。


  杨松林的书是以“真相”命名的,那么就要尊重真相,不要再把人为的错误推卸给大自然、冤枉老天爷了!


  对三年大饥荒“非正常死亡人口约为350万~400万”的质疑


  高粱根据该书的数据,推算:“(1)1960年—1961年没有1348万的人口凹陷,而是有1241万的人口增长;(2)扣除正常死亡人口,1959年—1961年非正常死亡人口约为350万~400万。”并推崇该书“作者对这一时期《中国统计年鉴》人口数据的矛盾和人口变动的规律,从正面给出了完整而恰当的解释。这是符合历史事实,符合情理,理论自恰的解释”云云。


  笔者认为,如果认同该书和高粱的观点,那么,有许多史实问题无法解释。


  如安徽省公安厅原常务副厅长尹曙生在《安徽人相食案件的原始记录》一文中披露:“安徽省在‘大跃进’年代,人民群众吃尽了苦头,饿死了400多万人(有案可查,不是推测的)”。作为中国政法学院毕业生,长期从事公安工作的省公安厅原常务副厅长,他不可能言之无据地信口开河,况且他专门注明安徽“饿死了400多万人”之说是“有案可查,不是推测的”,以示负责。


  据《南方人物周刊》(2012-5)披露,1962年6月19日至7月9日,时任重庆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兼共青团重庆市委书记的廖伯康利用在北京参加共青团三届七中全会的机会,他决心向中央反映四川饿死人问题。在前门饭店的住地,他向胡耀邦面对面汇报了3个小时。胡耀邦把记录交给团中央另一位书记,整理成一份简报,报送了中央书记处。同时,胡耀邦又向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杨尚昆做了口头汇报,并建议杨尚昆直接找廖伯康谈话。


  1962年6月28日下午,团中央想办法把廖伯康和曾以“一个共产党员”名义向中央写信反映四川饥荒情况的于克书送到中南海中央办公厅的一间小会议室,见到了杨尚昆。杨尚昆问廖伯康:你说说四川究竟死了多少人?廖伯康伸出一根指头:一千万。如何得来的?省委正式文件上来的。“县以上正式文件都要送中办,我为什么不知道?”“你看文件和我看不一样——你看是备查性质,我看文件是要贯彻执行。”


  于是,廖伯康引用了1962年5月省委批转的一份省委行政编制小组的文件,后面附有各地区人口数字表明,1960年底,四川人口总数6236万。另一《户籍年报》的材料上,1957年,四川人口总数7215.6万。比较表明,3年之内,四川人口减少一千万。廖伯康补充说:实际死亡,应该不止一千万。因为直到1962年上半年,四川还在饿死人。廖伯康说,“还应该加上250万。”廖伯康回忆道:杨尚昆听到这个数字,“一拍大腿”,表示赞成。并立即吩咐秘书打开小会议室的一个保密柜,从里面拿出一个旧式折叠账本式的本子,打开看了后说:“就是这个数字!”


  2010年1月11日,历时16年编撰的党史第二卷出版。作为官修党史,首次确认了“1960年全国总人口比上年减少1000万”。而且,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章百家在回答新京报记者问时曾说,早在《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一书中就引用了国家统计局的这一数据。


  不仅如此,薄一波在他的《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写道:“在‘三年困难时期’,全国广大人民因食物缺乏、营养不良,相当普遍地发生浮肿病,不少农村因饥馑死亡增加,据统计,1960年全国总人口减少1000多万。在和平建设时期发生这种事情,我们作为共产党人实在是愧对百姓,应该永志不忘这沉痛的教训!”


  “‘三年困难’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仅有的一次饥荒”之说与史实不符


  高粱说:“和旧中国曾经发生过的无数次饥荒相比,‘三年困难’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仅有的一次饥荒”。好像新中国成立以来,这是唯一的一次饥荒,事实并非如此。


  据安徽省公安厅原副厅长尹曙生披露,新中国成立不久,国家即开展“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不仅在党内有不同意见,农民和工商业者,更是不愿意。尤其是农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农村干群关系也突然紧张起来。一九五六年安徽省刑事案件发案数就比一九五四年增加两倍。”


  自从实行统购统销以后,虽然没有饿死多少人的情况发生,但许多农民吃不饱肚子,整天处于半饥半饱状态确是事实。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偷盗哄抢,1955年4月6日到9日,我的家乡萧县发生五起大规模群体性聚众抢粮事件,哄抢粮食24万斤,打砸四个区、乡政府和粮站,被殴打干部39人,其中14人伤势严重。公安厅给省委、公安部的报告说:“发生抢粮的原因是:主要是粮食定价偏高,统购数字偏大,群众留粮过少,粮食供应先松后紧,以及干部强迫命令,激起群众不满,反革命份子乘机煽动所致。”事发后,省地县委立即派人处理,增加供应粮食1050万斤,同时逮捕抢粮的108人,其中为首的四名公审枪决。


  尹文认为“这起大规模抢粮事件完全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先是虚报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产量,然后实行高征购,强迫(包括打骂、捆绑、非法关押)农民卖粮,等到农民没有饭吃时,又向农民返销粮食,来回折腾;返销的粮食少,不能维持生活,有的人家一天只吃一顿饭,向干部反映受到申斥,激起群众愤怒。被逮捕的108个‘反坏份子’,包括那四个被枪决的人,原来的身份,都不是‘四类份子’,而是农民。”


  1956年8月至1957年3月,安徽发生暴乱16起,有3000多农民参加,公开反对农业合作化,反对统购统销政策,以县乡政府为主要攻击对象。暴乱少则十几人,多则几百人、上千人。,


  3月25日,宣城县8个农业合作社495户、659个农民到粮站哄抢粮食,抢走粮食38049斤,打伤粮站干部5人,公安厅长邢浩亲自带领干警前去制止处理,逮捕为首者11人,勒令参与哄抢的群众自动退回被哄抢粮食(退回1万多斤),同时,要求当地政府返还多征购的粮食五万斤,发放贷款8000多元,给没钱买粮的群众买粮,平息了了这起事件。


  1957年4月7日,省公安厅向省委、公安部的情况报告说:“本年一、二两个月,我省芜湖、肥西、宿县、蒙城、枞阳等县,先后发生群众性闹事89起,哄抢粮食事件271起,参与群众4.5万人,抢去粮食599654斤,山东惠民地区的利津、广饶两县,1957年5月12日至18日,连续发生群众13起,涉及两个县的3个区、8个乡和37个村,参加抢粮的群众约有4800余人,共抢去粮食92000余斤。


  据南都首席记者韩福东报道,1956年的春天,因统购统销征了过头粮,广西平乐县涌现了一股逃荒潮,6月又发生严重夏荒。按照平乐县委8月16日的统计,“全县因断粮而饿死的121人,与粮食问题有关而死亡的144人,因缺粮而多日掺吃代食品而致身体浮肿的1388人,因粮食问题未得到解决逃荒到湖南省永江县和桂北灌阳县一带谋生的1100户1246人。外出湖南省永江县一带购买杂粮的4003人。因灾卖送子女的145户156人。因灾引起夫妻离散的22户。因灾妇女早婚的8人。因灾拍卖家具、衣服、被褥、蚊帐的1901户。”(平乐档案馆馆藏《平乐县1956年上半年救灾工作总结》)


  类似的人为饥荒,并不仅存在于平乐县。平乐专区荔浦县和南宁市横县也发生严重饿死人事件。


  1955年冬天,二塘区二塘乡有一户农民卖掉了自己的儿女,1956年4月,又有一户农民也这么做了。在牛角乡,1956年的2月和3月同样有两人被亲人贩卖,一个是孩子,一个是妻子。这两个乡的情况在二塘区并不严重,截至1956年6月,茶林乡有5名人妻与孩子被卖掉(其中1956年元月卖掉4人,2、3月分别卖掉3人),而大源乡则有11个孩子被父母出售(其中1956年2月1人,3、4月各3人,5月4人)。在半年多的时间内,二塘区共有44人被卖(其中38名孩子,6名人妻),卖人的最高峰是在1956年3、4月份,分别为11人和12人(见平乐档案馆藏《平乐县二塘区56年因灾出卖妻子儿女统计表》)。因饥馑而贩卖亲人的事实,在平乐县地方志中属于禁忌,未被记录。


  由于“左”的思想主导,“不管农民怎样发出饥饿的哀嚎,上面都当成是‘自发势力’的叫喊,而当时认为农民中间的‘自发势力’是反对社会主义的势力,甚至当做反革命煽动的结果。情况最严重的可能要算广西。由于虚报产量,征购过多,1955年广西饿死的人数以千计。尤其平乐地区的平乐、荔蒲、横县3个县,发生大规模饿死人、浮肿病等严重事件。1957年6月国务院52次全体会议,监察部部长钱瑛作《关于1956年广西省因灾荒饿死人事件的检查报告》。同时,国务院作出《关于广西省1956年因灾饿死人问题给有关失职人员处分的决定》,省委第一书记陈漫远和省委书记郝中士、肖一舟撤销党内外职务,3人均调离广西。同时,分别给平乐地委、专署和平乐、荔蒲、横县三县县委、县政府有关失职人员撤职、留党察看、记过、严重警告等处分。有的干部不服,认为饿死人是统购统销造成的。说这些话的干部被开除党籍。”


  比挨饿更严重的是逼迫农民根本无法完成的缴粮任务,不少人被逼死。1955年4月22日,国务院第一办公室提供的几篇题为《关于农村粮食紧张情况的调查》中反映,山东郓城县按实际产量只能购余粮2022万斤,上级下达了3300万斤任务,实际完成2900万斤。由于任务过重,干部强迫命令,比较普遍对群众捆打游街。三区一副区长在彭庄乡陈庄领导秋购中,造成自杀3起。区干部在杨庄集逼粮,打8人,扒衣服挨冻16人,吓跑3人,一些群众不敢在家里睡觉。郓城县自统购统销以来,曾发生两起群众骚乱。浙江金华地区在粮食征购中,违法情况严重。据东阳、义乌、浦江、金华等9个县统计,共有570名干部有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行为。非法关押、斗争、捆绑、吊打、刑讯逼供农民178人,罚款24户。(国务院第一办公室:《关于农村粮食紧张情况的调查》)


  笔者的亲三舅刘克勤是一个典型的老实农民,已年届花甲,竟在统购统销中被活活逼死。几年前我曾写了一篇关于三舅之死的文章以作纪念。今年春天回老家时,表哥刘家升看了我的文章,给我纠正一处错误,他说:“你三舅不是中农成分,而是贫农成分,我们几家都是贫农。”又给我补充一点情节:在滴水成冰的冬夜里,村里干部在逼迫缴粮时,给你三舅穿的靴子里灌满水,硬是这样折磨他。三舅走投无路,万念俱灰,深夜回到家里就悬梁自尽!


  这些1954、1955年前后因人为错误造成的饥荒和灾难,虽然没有1959—1961三年大饥荒造成的恶果严重,但都发生在大饥荒四、五年前,所以,说“‘三年困难’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仅有的一次饥荒”是有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人相食,要上书的”


  三年大饥荒是极其惨烈的历史悲剧,根本不像李慎明轻描淡写说的“曾经饿过几天肚子,过了几年穷日子”那样轻松。如果真是如此微不足道,那就没有什么历史教训可言了。在大饥荒中,大批饿死人的重灾区陆续发生许多人相食事件,这是探讨和记述大饥荒回避不了的问题。嫌疑篇幅,其他省份的问题暂不涉及,本文仅就安徽一省发生的人相食事件简略介绍一下。


  安徽省公安厅原常务副厅长尹曙生在《安徽特殊案件的原始记录》开篇就说:“最近十几年来,一些书籍、报刊、互联网,时不时披露上个世纪‘大跃进’年代中国一些地方出现的人相食现象。大多数作者由于没有确凿的数据和例证,文章说服力不强,善良的人们不太相信,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怎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还是用事实说话吧。”


  尹曙生接着说:“安徽省在‘大跃进’年代,人民群众吃尽了苦头,饿死了400多万人(有案可查,不是推测的),发生人相食(多数是吃尸体)的现象并不奇怪。1961年4月23日,安徽省公安厅向省委写了一个报告,题目是:《关于发生特殊案件情况的报告》。报告称:‘自1959年以来,共发生(特殊案件——笔者)1289起,其中阜阳专区9个县发生302起,蚌埠专区15个县发生721起,芜湖专区3个县发生55起,六安专区5个县发生8起,安庆专区2个县发生2起,合肥市3个县发生201起。发生时间,绝大部分在1959年冬和1960年春。宣城县发生的30起特殊案件,有28起是1959年10月至1960年2月发生的;蚌埠专区的凤阳县等10个县1960年共发生此类案件619起,其中发生在第一季度的512起,发生在第二季度的105起,发生在第三季度的2起,第四季度的个别地方虽有发生,但为数极少。今年第一季度只发现萧县、砀山、嘉山、定远、肥西、巢县、泗县等8个县共发生10起。作案成员大多数是劳动人民,也有的是地富反坏分子。据蚌埠专区对819名作案成员调查,地富分子和历史上当过土匪的59人,敌伪人员、兵痞等49人,学生19人,农民764人。从作案性质和情节上看,据对1144起案件调查,其卖给别人吃的36起,其余1108起都是留作自食的。”


  尹曙生举凤阳县为例。他说,凤阳县“在‘大跃进’年代人民群众的悲惨状况却鲜为人知,说它是人间地狱一点也不过分。”


  “先看看人口统计数字。1958年凤阳县全县人口402700人,到1961年,人口下降到245262人,净减少157438人,和1958年相比,人口减少39%。全县死绝的户有2404户,消失村庄27个,孤寡老人1580人,孤儿3304人。”


  由于饿死人的情况得不到控制,发生了人相食的惨剧。县委书记赵玉书知道后,对公安局领导说:“这是反革命政治事件,一律逮捕,关死为算,严格保密,不得外传。”结果公安局秘密逮捕食人案件当事人63人,关死在监狱里的33人。


  安徽省公安厅的报告送到省委以后,省委书记曾希圣只批给几个书记传阅,严格保密,并指示公安厅,严格控制知情范围,有关档案销毁。幸好这份报告还保存着,笔者在主编《安徽省志公安志》时发现这份报告。这份报告使这一历史惨案不会石沉大海,无人知晓。


  梁志远在《大饥荒时安徽亳县人吃人见闻录》中披露,“在农民大批非正常死亡中,人吃人并不是个别现象。其面积之广,数量之多,时间之长,实属世人罕见。从我三年近百万字农村工作笔记中查证和我自己耳闻目睹的事实来看,绝对没有一个公社没有发现吃人的事,有的大队几乎没有空白村庄。”这个严重问题是由少到多,到1960年4月达到顶峰。有时路上死人被人埋后,一夜就不见尸体了。有些地方,农民家里死了人,为了防止被人扒吃,就守坟多夜,待尸体腐烂发臭为止。有的吃人家的死人,有的吃自家的死人;人肉有吃熟的,也有吃生的;有吃死尸的,也有杀吃活人的;有吃自己搞来的,也有从市场上买来的(多为熟肉)。针对人吃人的情况,县政法部门也惩办了一批,先称‘破尸案’,后按上级指示,统称‘特种案件’。这种处理是先严后宽,以后就不告不理,不了了之。这种案件能办不能说,对外只字不漏,对上汇报慎之又慎。稍有泄露,就大祸临头。”


  1959年春,城关公社涡北派出所抓获了一起正在煮死小孩肉的盲流农民,遂将“犯人”和小孩肉送到县公安局。公安局当时不知如何处理。一位副局长向县委第一书记赵建华作了汇报(当时梁志远在场听了汇报),当即定为“破尸案”,并决定逮捕“犯人”。县委政法书记李庭芳亲自审讯后认为,“犯人”身体瘦弱,无政治目的。于是未经请示县委,发了两个馍,将“犯人”教育释放。县委知道后,李庭芳受到严厉批评。李又让公安局将“犯人”抓回,重新入狱。经过半个月的审讯,确定“犯人”没有政治目的,县委批准将其释放。本案到此终结,但办理此案的派出所所长李玉贤,因向别人说过历史剧《打銮殿》中的剧词:“人吃人,狗吃狗,老鼠饿得啃砖头”,在1959年的反右倾斗争中,当作右倾机会主义分子进行批斗,并开除党籍,撤销职务,降两级,调出公安系统。李庭芳也被调去带民工到皖南修铁路,再没有回亳县工作。


  叔父吃侄女。据民政局离休干部葛现德回忆,其家乡城父公社葛鱼池生产队有一名社员,吃了其侄女的肉。1960年,其兄嫂死后,一个不满10岁的侄女被其收养,不久侄女饿死,被其吃掉。因吃人肉,精神紧张,患病多年。


  儿子吃父亲。1960年5月25日,县委生活检查组长孙振林(中共党员,县文化馆副馆长)等人汇报:在魏岗公社逯楼大队陈营村检查,群众强烈反映农民马某,在其父亲死后被煮吃掉,并将一部分充当猪肉以每斤16元卖掉。由于当时政府对这类事采取回避态度,所以没加追究。


  父母吃儿子。1960年3月28日,双沟公社王阁大队王庄王某,在小儿饿死后,被煮吃,吃后夫妻两人腹泻,三天后二人均死去。全家七口饿死五口,剩下两个孩子被送进大队孤儿园。


  母亲生吃女儿肉。1960年春,大杨公社刘匠大队朱寨村朱李氏,在全家4口人已饿死3口的情况下,自己饿得无法忍受,就在死去的女儿身上啃掉几块肉吃下去,因此引起腹泻,拉出许多烂肉。当检查人员任怀赞(大杨公社烟酒专卖主任)发现时,该人已全身浮肿,处于半昏迷状态,但知道要馍,要饭,要医,要药。


  据张催粮回忆,1960年春,我家观堂公社集东一里张庄张韩氏,全家4口人,饿死两口之后,身边只有一个瘦弱的女儿,她迫于饥饿,丧失理智,打死了女儿,将其煮吃,之后精神失常,有时呼叫女儿的名字。


  据市农业银行离休干部、中共党员王体忠回忆:他家在五马公社泥店西南王楼村,社员王某的老婆(1922年生人)在1960春因饥饿打起了十来岁女儿的主意,将女儿打死煮吃。此人在90年代初还健在。


  父亲杀吃亲生儿子。据大杨财政所离休干部、中共党员孙传玺回忆,大杨公社丁国寺西南邵庄孙某(孙传玺妻子娘家的邻居),1960年将其亲生儿子小秃子打死煮吃,全家8口人先后死光。


  据法院原秘书尚振华(离休干部)回忆,他所经办的案件中,有一个先吃小孩的惨案。案犯是大杨公社钓台村农妇张某,1960年吃掉自己的死孩后,不久又打死邻居的小孩吃掉。案发后被捕,判决后死于狱中。


  哥哥杀吃弟弟。据市技术监督局、中共党员、退休干部杨心宽回忆:1960年春,我在城父公社任组织部长,该公社龙台庙大队韩老家村,韩某(16岁),其父母死后,即与其弟韩四生活在一起。1960年3月,他因饥饿将其弟弟打死,头和脊背放在泥圈里,肉放在锅里煮时被干部发现了。经审问供认杀弟煮吃的事实。因未满18岁,公社党委作决定时我参加研究,将韩某抓送公社“火箭营”(一种强化劳动的组织)扣留关押,数月后在“火箭营”死亡。


  据亳州市原书记李兴民回忆:我家原住亳县大杨公社郭万大队李老家,与前瞿庄石某家相距很近。石某家是一个18口人的家庭。1960年春,18口人饿死近一半的时候,老三的小孩死了被留下煮吃。全家人都吃了,全都腹泻。除石有亮一个活着以外,其他人全都死去。


  据古城公社沼北大队原副大队长、共产党员马占坤回忆:1960年春,该大队河西王村多户农民吃人肉。大队多次检查屡禁不止。王某的母亲屡教不改,被大队书记耿某打后送公社“火箭营”关押致死。


  据县委生活检查组长、中共党员陆美(女,已离休)在1960年3月3日汇报:魏庄公社蒿庄村,全村40多户有25户吃人肉,严重时几乎每天夜里都有人下地扒死尸。社队都知道此事,认为无法制止就听之任之。


  观堂公社集东一里张庄是一个多户吃人肉的村庄。他们吃人肉是半公开的。张某氏,用人肉加稀饭救活了近门的一个孤儿张催粮(即回忆本村张韩氏杀吃女儿的张催粮),张催粮现已年近半百,有时还谈论这方面的事。


  据农业银行离休干部、中共党员王体忠回忆:1960年春,他家乡五马公社泥店西南王楼村,有不少农民因饥饿而吃人肉。为制止这种情况蔓延,大队下决心抓典型示众。该村王某的前妻某氏,多次吃人肉。有一次刚把煮熟的人肉捞到盆里,被干部查获,把人和人肉一起送到大会场里,立即召开群众大会对她进行批斗。参加大会的人闻到香喷喷的人肉,想吃又不敢吃。有个大胆的人说一声‘我尝尝’,伸手拿了一块人肉大口吞食,接着众人一哄而上,你抢我夺,乱成一团,转眼间一盆人肉抢得精光。王体忠的妻子也抢了一块,当时吃了感觉很香。批斗大会无法开下去,只好宣布散会,不了了之。


  1960年春,五马公社黄营大队郭桥村,一个57岁的农民杀死本村13岁男孩连臣,当夜煮熟自己吃了一部分,第二天在村头路口当猪肉出卖。县公安局田朝珍等人侦破此案,将犯人逮捕,判处死刑,执行前死于狱中。……


  据颍上县公安局原局长王冠群最近撰写的《我所知道的颍上县“特殊案件”》一文披露,“1958年到1961年,由于高举‘三面红旗’,大刮‘共产风’造成大饥荒。……饥饿夺去了不少人的生命,有的全家死光,致使全县总人口急剧下降。1958年底,全县总人口为154691户、703940人,到1961年底全县还有149847户、617031人。与1958年相比,减少4844户、86909人,分别下降3.13%和12.34%。三年困难时期,全县农村妇女因长期饥饿而导致高度浮肿、子宫脱垂等疾病,基本上没有生育。”


  由于饥饿,人相食案件陆续出现。“初期我们把食尸事件叫‘破坏尸体案件’,因有‘尸体’二字,一则听起来不雅,二则怕有损当时的‘大好形势’,后改称为‘政治破坏案件’,这个名称虽然把‘阶级分析’的色彩包含了进去,但把这类事件作为‘政治破坏’未免太‘左’,而且与事实也不符,最后由上级统一定名为‘特殊案件’。”


  “1960年经县公安机关处理的这类‘特殊案件’共49件50人,其中逮捕22人,判处死刑2人,判处有期徒刑7人,关押期间死亡13人(来时都有浮肿,看守所生活也困难),劳动教养3人,刑事拘留5人,扣留审查后教育释放20人。这50人中,男性34人,女性16人。其年龄情况是:16岁的2人,20-29岁的7人,30-39岁的13人,40-49岁20人,50-59岁的6人,60岁以上的2人。分析这49起案件,具体有以下四种类型:


  1.故意杀死自己的小孩而食其肉。城郊区林拐乡洪海子村女社员高士英,时年48岁,于1960年1月12日将自己的亲生女儿(6岁)勒死后,将肉煮吃,发案后被依法逮捕,并以杀人罪判处了死刑。在上报的卷宗内,将生活困难,杀死小孩的目的,是为了保住其他家庭成员不被饿死的事实全部隐瞒,而罗列了重男轻女等不实之词,欺上瞒下。


  2.杀死别人的孩子,肢解尸体自食并出售。1960年3月12日江口镇居民刘陈氏(女,48岁),用花生米将其亲侄儿(乳名马驹,男,4岁),骗到自己家中,随按倒在地用手卡死并肢解了尸体,除自己食用外,又冒充煮熟的猪肉在街上出售。剩余的部分仍保存自家床下。马驹的父亲刘在志发现儿子走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察破案后刘陈氏被依法逮捕判处了死刑。在上报的卷宗内,采取同样手法,隐瞒事实真相,谎称两家有私愤系报复杀人。刘陈氏的丈夫刘在祥涉嫌包庇罪,被依法拘留,教育释放后不久也饿死在家中。


  3.从乱坟岗拣回尸体食用并出售,1960年1月14日,六十铺乡农民陈士贤(男,33岁),从乱坟岗拣回小孩尸体一具,煮熟后自食又在集市上出售。发案后,陈被逮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监毙;类似这种情况的案件县公安局办理10起。


  4.从旷野荒地拣回整个尸体或肢解部分,煮熟后充饥。属这一类的事件县公安局办理37起。当时未被发现的或发现后未向政府报案的,远远不止这些。


  王冠群说:我已年过八旬,40年公安工作的生涯对我来说已经成为历史。上世纪80年代初我从县公安局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后,又从事公安史志资料的征集和编写工作,对40年来颍上县公安工作在党委领导下取得的成就,通过编纂“专业志”、“大事记”、“组织史”和“专题材料”等,已作了真实的记述。然而,作为一名共产党人、公安干部,对过去工作中的失误和教训,也应该有个正确的态度。本文所讲的几十起“特殊案件”,有的是经我亲自办理的,有的是局领导集体研究时,本人参加听过汇报做过表态。在上述错案中,我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容推卸的。我在从事公安史志编写的几年中每当查阅历史档案时,总是经常想起1958年到1960年这三年困难时期,党在农村工作中犯了严重的错误,而我们公安工作不可避免地也犯了错误。其中最使我感到痛心的是1960发生的“特殊案件”。这类案件初发时,我们不敢相信能有这回事,查清几件后,当向领导机关汇报时,他们说:“这类案件的发生,是阶级敌人的蓄意破坏,公安局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当时公安机关刚刚结束“反右倾”学习运动,加之领导给定了这个“调子”,我们在调查这类案件时不敢如实反映情况,向领导汇报时不敢讲真话,结果我们只能违心地扮演着自欺欺人的角色,用一些含糊不清的政治术语,如“政治破坏”、“影响大好形势”等等,作为这类案件的代名词,实质上是在混淆矛盾,把专政的矛头指向饥饿将死的人民群众。


  当时我查阅1960年文书档案的统计资料中,遇到了一份当时的“特殊案件”登记表,这又引起了我对这段困难历史的痛苦回忆。我感到我既是这段历史的见证人,又是办理这些错案的执行者,我认为我有责任把颍上这段公安工作历史教训写清楚,载入史册;否则,我们的后代还不知道当年的“特殊案件”是怎么一回事呢!


  现在,我把原稿略加修改,将这段历史客观地记述下来,意在“以史为鉴”,教育后人。


  ……


  1962年7月的一天,刘少奇曾对毛泽东说过:“饿死这么多人,历史要写上你我的,人相食,要上书的”。 (王光美、刘源:《你所不知道的刘少奇》)古往今来,只有出现人相食的饥荒才是最惨烈的饥荒。凡是歪曲历史,掩盖真相,极力抹杀人相食历史的记述,不管他如何打着“真相“的幌子,都是对历史的亵渎和对真相的玷污。为史者应当具有非常的胆识和史德,敢于秉笔直书,写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信史,为国家、民族、后人留下宝贵的史鉴。


  鲁迅说:“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又说:“我们从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虽是等于为帝王将相作家谱的所谓‘正史’,也往往掩不住他们的光耀,这就是中国的脊梁。”


  人民公社体制真为国家“作出了不朽的历史贡献“吗?


  高粱在序言中对人民公社体制给予了极高的评价,说1958年推行的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是一个包含多项内容的‘制度创新’”。说“1962年‘人民公社六十条’[即《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纠正了‘一大二公’的体制,保留了‘政社合一’的层级式集体经济体制。应该说,正是这一独特的农村组织形式,为我国从农业国的底子起步,迅速实现初步工业化,作出了不朽的历史贡献。” 又说“在人民公社体制稳定实行的二十年中,农业生产稳步增长,不仅保障了广大农民的基本温饱和大体平等的收入,还依靠自身微薄的积累,在公社和大队范围内,兴办了初等教育、医疗、社会救助(五保户)、广播文化事业、道路水利绿化、农机服务等基础建设,富裕地区的社队工业开始起步。这一体制支持了严格的‘统购统销’制度,使得我国在一次次自然灾害面前减少了损失;还以农业税形式,将农业的大部分剩余,为国家工业建设提供了最初的积累资金。人们对三十年的计划经济时代可以提出许多批评,但是,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当年人均80美元、200公斤粮食的起点下,如果没有贯彻城乡的计划(准计划)经济,就不可能在保障人民基本温饱的同时达到20%以上的积累率,就不能在改革开放前建成独立自主的工业体系,就没有后来的经济起飞。” 又是“制度创新”,又是“不朽的历史贡献”,按照高粱的说法,人民公社简直比天堂还天堂。我不想在这个问题跟高粱展开辩论,我只能说,一、人民公社体制弊端很多、很大,正是这种体制为大跃进中“五风”的肆虐提供了条件。二、人民公社体制没有“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温饱”,要知道,人民公社化运动开始的次年即1959年就开始了为期三年的大饥荒。说“保障了广大农民的基本温饱”,这不是信口雌黄、闭眼瞎说吗?三、人民公社体制“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是我国在建国后的一次错误”。


  所以,根据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乡、民族乡人民政府作为政权的基层单位。同时,在村一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取代原来的生产队,分别管理本村、组范围内的各种社会事务。1985年,中国社会中的人民公社最终退出历史的舞台。


  究竟谁在灭史?


  晚清诗人龚自珍说过“欲灭其国者,先灭其史”。我曾多次听到有人在批判有些学者的研究时加以引用。高粱在序言中也引用了这句话,说“欲灭国者先灭史”,接着就上纲上线,说“主张在中国搞‘欧美模式’的人,不会看不到当今资本逻辑泛滥造成的社会危机和自身社会基础的脆弱,为此就更要清算历史,从根子上否定中共领导的革命、颠覆当代中国基本制度的合理性。科学地认识历史,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教训,关系到中国走什么道路,关系到亿万人民未来的命运。这是一场思想领域中正本清源的斗争。”


  探讨大饥荒的真相问题,高粱怎么批起“主张在中国搞‘欧美模式’的人”来了?这与“欧美模式”有什么关系?并且给人扣“从根子上否定中共领导的革命、颠覆当代中国基本制度的合理性”的大帽子,还说这是“关系到中国走什么道路,关系到亿万人民未来的命运。这是一场思想领域中正本清源的斗争”。好家伙,帽子够大。你高粱还有什么大帽子干脆都拿出来亮一亮吧,让大家都见识见识,岂不更好?


  任何千方百计掩盖历史真相并挥舞政治棍子阻止人们探讨、揭示历史真相的人才是真正的“灭史”者。“灭史”者抨击别人““灭史”,这与贼喊捉贼有什么两样?


  但是,历史是任何人都改不了、盖不住、灭不掉的,也不是有人刻意炮制什么假“真相”所能改变的。因为,千百万民众是最讲究事实的,他们对刻骨铭心的经历口口相传,代代传承,谁也抹杀不了。这就是历史。


  对学术争鸣不要挥舞政治棍子


  高粱极力赞扬《真相》一书“全面、客观地分析了1959年—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我国部分省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对非正常死亡人口的数量、造成这个重大悲剧的原因和教训,进行了实事求是的公正的评述”、“作者对这一时期《中国统计年鉴》人口数据的矛盾和人口变动的规律,从正面给出了完整而恰当的解释。这是符合历史事实,符合情理,理论自恰的解释,不愧为一家之言,值得学界重视”。由于我还没有读到这本书,所以,我对高先生的热评没有任何意见,但愿这本大著能像序者评价的那样高,那样好,更愿这本大著能像作者给该书确定的书名那样,“说出历史真相” ,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也就是忠实于昨天的历史,无愧于自己的良心,对得起那些饿死的冤魂和未来的后人,谁能做到这一点,借鲁迅先生的一句话说:“则其功德,当不在禹下”!


  高粱在高度评价该书的同时,对不同意见者,轻则指责“有人将发生饥荒的原因归结为人民公社制度和集体经济,这说明他们既缺乏中国农村制度演变的知识,也缺乏宏观的历史把握能力,偏见使他们戴上了有色眼镜。” 重则板起面孔,抡起棍子,声色俱厉地警告说:“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中外学者,选择性地叙述史实,任意歪曲历史真相(如三年风调雨顺、国家不进口粮食等),极力夸大灾难规模和政策失误,上纲上线,无非是要彻底否定新中国的前三十年。”


  再把高粱在序言中批判有人“主张在中国搞‘欧美模式’的人”,并且给人扣上“从根子上否定中共领导的革命、颠覆当代中国基本制度的合理性”等大帽子,


  我真的不相信,这样的话,竟是出自一位潜心学术研究的学者之口;这样的文字,竟是出于一位曾经饱受极左伤害者的笔下!夫复何言!夫复何言!


  这哪里是学术研究、探讨历史真相、总结历史教训?分明是文革大批判的再现!你高粱这样不自爱、不自重,我只能为你感到悲哀!


  我只想问一下,究竟是谁在“任意歪曲历史真相”? 究竟是谁在“上纲上线”,抡起政治棍子意欲整人?如果说直言新中国前三十年中的历史事实、反思其中的某些失误和错误就是“彻底否定新中国的前三十年”,那么,你高粱赞同《真相》作者认定“1959年—1961年非正常死亡人口约为350万~400万” ,不同样是给新中国抹黑、“彻底否定新中国的前三十年”吗?


  学术争鸣应当以理服人,不能仗势欺人,更不能挥舞政治棍子整人。高粱嘲笑别人“戴上了有色眼镜”,而他正在戴着有色眼镜看待历史和当世的人;高粱批评别人“上纲上线”,而他正在对人“上纲上线”;污蔑别人“灭史”,而他正在“灭史”;教训别人“连起码的事实和基本逻辑关系也不顾了”,而他正在歪曲、践踏“起码的事实和基本逻辑关系”;他曾经是极左的受害者,而他却正在美化极左,并用极左的伎俩加害于人……。人啊,人,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顺便说一下,有的网络在转载高粱文章时,往往在作者高粱的名字前面冠以“顾准之子”四字,窃以为这是很不妥当的。因为,既然文章是高粱所写,署名“高粱”即可,与顾准何干?有人也许会说,高粱毕竟是顾准之子啊。这样说也没有道理,顾准与儿子的父子关系不是早在四十年前就“断绝”过了吗?


  遥想当年,“英雄肝胆,儿女心肠”的顾准,在即将离开尘世的前夕,违心地强忍着在认错书上签字的奇耻大辱,目的只是为了与自己亲生的儿女见上一面,一来了却了此生的心愿,二来“也许多少能够改善一点子女的处境”。然而,“得到的答复是:不来,不来,就是不来!顾准的幼子顾重之(一个才二十出头的年轻人)回信说:‘在对党的事业的热爱和对顾准的憎恨之间是不可能存在什么一般的父子感情的。’‘我是要跟党跟毛主席走的,我是决不能跟着顾准走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采取了断绝关系的措施,我至今认为是正确的,我丝毫也不认为是过分’。”


  易中天先生走笔至此,情不自禁,喟然长叹:“他们终于一个都没来。恩断义绝,何至于此,何至于此啊!”


  在那个在家庭、亲属之间也被搞得你死我活的年代,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互相揭发、反目为仇的事例不胜枚举,这都是可以理解和谅解的。关键是事过这么多年了,当事人理应有所反思。如在文革中,笔者曾经工作过的安徽省固镇县医院护理部副主任方忠谋,只因在家里议论毛泽东的个人崇拜,为刘少奇、彭德怀说几句公道话,便被丈夫和15岁的长子(原名张铁夫,文革中改名张红兵)检举揭发,方忠谋很快被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几十年来,张红兵每时每刻都受着人性和良心的谴责,终于大彻大悟,无数次地跪倒在母亲的墓前痛哭失声,请求母亲宽恕,并决定在每年母亲的遇难日禁食一天,以表示对母亲最深刻、最真诚的忏悔。张红兵还坦诚地自省:“我这个吃着‘狼奶’长大、曾经铁石心肠、六亲不认的‘狼孩’,几经磨难、内心熬煎,逐渐与‘兽性’告别,脱胎换骨,从虚幻的天国回归现实世界,皈依了伟大的人性。”


  然而,顾家兄弟则有更高的觉悟和境界,你听人家说的话,何等的义正词严!你看人家写的文章,何等的铿锵有力!早就与顾准没有一丝一毫的共同之处了。所以,顾准是顾准,高粱是高粱,高粱的文章应当署名高粱,高粱前面完全没有必要冠以“顾准之子”四子。人各有志,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行捏在一起,不仅不符合通行的署名规则,而且,我认为这是对顾准在天之灵的伤害。还是文章是谁写的就署谁的名字,作者的署名前不必画蛇添足,冠以“某某之子”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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