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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作证,法庭判决韩寒新概念获一等奖属实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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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22-2015 10:45: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韩寒新概念一等奖是假的? 法院驳回原告诉状

2015年04月24日 11:02 来源:沈阳日报   参与互动(0)     0
  韩寒参加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得一等奖,2010年万卷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出版《像少年啦飞驰》一书时,对韩寒获奖证书的封面进行宣传。杭州读者杨某质疑韩寒获奖有假,认为出版方存在虚假宣传,将其告上法庭。
  4月23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韩寒 获奖遭读者质疑
  2010年7月,位于沈阳的万卷出版有限公司出版了《像少年啦飞驰》一书,在书封面上对作者韩寒有“1999‘首届全国新概念作文比赛’一等奖”的宣传字样。杭州读者杨某因此购买此书,但杨某后来对韩寒获奖产生质疑。

  杨某称,2014年3月20日,他到为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做公证的公证单位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查阅公证档案,发现并无韩寒获得新概念奖项荣誉的记录。当年4月9日,他要求查阅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组委会常设机构、上海萌芽杂志社保存的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的获奖评审档案,经过与萌芽杂志社总经理以及萌芽杂志社委托代理律师举行的座谈会交流,获知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组委会评审档案亦无韩寒的获奖信息。
  杨某认为,该书封面上对韩寒“1999年‘首届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一等奖”的介绍属于虚假宣传,影响了他的客观消费判断,要求出版方赔偿他购买该书的损失500元。
  出版方 称无虚假宣传
  出版方辩称,该书有关韩寒获得作文大奖赛一等奖的宣传,之前有多家单位已经宣传过。比如在作家出版社出版的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作品选中发布了这一信息,主办单位萌芽出版社出版的书籍也发布了韩寒获奖的有关信息。
  出版方认为,杨某用公证处的名单来否认韩寒没有得一等奖是没有依据的,是否获奖的权利在主办单位,并不在公证处。现在主办单位、评奖单位都认可韩寒获得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一等奖,可以证明出版社没有做虚假宣传,法庭应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评奖单位 出获奖证明
  经法庭调查,萌芽杂志社提供的档案中显示: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复赛的赛制是通过成绩排名取A组14名、B组5名、C组1名获奖,在交给公证处的“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一等奖名单”B组只有4人,名单中没有韩寒,但在后期的萌芽杂志上获奖名单的C组中出现了韩寒的名字,将韩寒列在C组中系排版错误。
  上海萌芽杂志社有限公司、萌芽杂志社均向法院出具了《关于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韩寒补赛的情况说明》、《关于韩寒参加首届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的情况说明》。两份情况说明中体现出韩寒是由于没有接到通知没有赶上复赛,评委们鉴于韩寒的初赛作品显示的才华而提议主办方为韩寒专门安排了一次补赛,韩寒完成补赛时,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的获奖名单已经评定,当天下午就要举行颁奖仪式,故在匆忙之中交给公证处的获奖名单中没有补上韩寒,而获奖名单的B组中只有4人,缺的那一个名字就是韩寒。但在颁奖时,主编专门对此作出说明,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也在现场,韩寒也参加了颁奖仪式,现场为韩寒颁发了一等奖。
  经询问公证处,公证处表示当年的颁奖仪式现场,新概念作文大赛组委会认可了韩寒获奖,主编在颁奖现场也制作了一个关于韩寒获奖的说明,由于萌芽杂志社工作的疏忽,没有报给公证处名字,由于时间仓促,公证处直接按照原来的内容出的公证书,才导致公证书上没有韩寒的名字,但韩寒获奖的事实是真实的。
  法院 判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通过庭审调查及法院至上海萌芽杂志社、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调取的证据以及对萌芽杂志社、公证处所做的调查,均可证明公证处的获奖名单中虽然没有韩寒,但韩寒事实上获得了新概念作文大赛组委会为其颁发的1999年第一届新概念作文大赛一等奖,主办单位以及现场公证的公证处均对韩寒获奖事实作出说明,两方陈述可相互认证。另外,萌芽杂志社的《萌芽》杂志在1999年已对此获奖名单及作品进行了公开刊登,已形成公众所知事实,法院认定韩寒获奖事实存在。
  庭审中,出版社向法庭提供了韩寒获得一等奖的证书,但杨某对该证书的笔墨形成时间不予认可,提出对韩寒获奖证书笔墨形成时间鉴定的申请,因鉴定机关需有鉴定比对样本,双方均不能提供,杨某作为本次鉴定的申请人,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本报记者 周贤忠

(注:这个杨某即为“司马3忌”,并不是因为购书质疑,而是多年来伙同方舟子对韩寒造谣的团伙主要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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